黑龙江省中级职称评定时间

黑龙江省中级职称评定时间:2022年9月16日至21日

微信号:jy002002007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一、报送时间及地点

1.报送时间

2022年9月1-5日(补充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2年9月5日,逾期不予受理)。

2.报送地点

黑龙江省运动员保障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28号,冰上中心综合楼432室)。

3.材料返还

请各市(地)、省直各有关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取回。

注意事项

1.评审工作通过新版职称服务平台组织实施,个人申报、审核推荐、信息录入、结果查询、制发文件、颁发证书等均须通过“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进行操作。

2.加强信息共享减轻专业技术人员负担,对2002年(毕业时间)起已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黑龙江省]黑龙江职称评定管理办法,黑龙江职称评定管理办法最新

黑龙江怎样评高级会计师职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财政厅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财务部门: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决定, 2010年度继续在全国范围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中的考试(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各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协商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统一简称中央单位)的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各地区的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组织进行;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二、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实施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及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时间为2010年9月5日(星期日),考试时间为上午8:30-12:00。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4、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三、考试有关要求

(一)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运送与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二)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三)中央单位所属会计人员依据本部门规定破格条件报名的,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四)中央单位在确定本部门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时,如有需要,可与当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联系,取得本部门考试人员成绩相关信息。

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财政部会计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2012年黑龙江省中小学职称评定什么时候开始

【标题】 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来源】 黑龙江省教育厅

【时间】 2012-08-02

【文号】 黑教师〔2012〕149号

【正文】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教育局(处):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现就《通知》落实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落实《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标准》问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下发,《通知》是做好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今年的工作十分紧迫,各地、各学校要抓紧组织学习《通知》,研究制定本校的工作方案,科学开展工作。

2011年全面启用省人社厅修订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新《标准》更符合当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主要政策依据。各地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按照《标准》做好教师职称的评聘工作。

二、关于知识更新培训问题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省人社厅组织了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有关培训的具体办法和要求,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 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函〔2012〕26号)执行。

三、关于参加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问题

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是教师职务评审的关键环节,是申报高、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测试成绩当年有效,未参加测试或测试成绩不合格者,不搞二次测试,当年不得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有关测试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要求,按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报高校、中专和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13号)文件执行。

四、关于岗位管理问题

1.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加强岗位管理,要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高、中级教师职务岗位数,按照隶属关系核定给所属各学校。对未完成岗位核定工作,将不予受理其专业技术职务申报。

2.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教师职务空岗数及分年度实施计划进行申报,超岗或无空岗的学校不得申报。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根据核定的岗位数确定今年评聘教师职务限额计划,报上级人事和教育部门批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3.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建立结构比例控制机制。各级人事、教育部门不得再向中小学校下达指标,不得二次下达指标。

4.教育行政部门督促、监督学校将下达的岗位数额核定到具体学科(小学超高除外),逐步实现按学校、按学科、按岗位申报教师职务。

5. 必须确保落实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偏远学校、职业学校岗位计划,在申报、推荐中不得挤占、挪用以上学校的岗位计划。

6. 对矛盾特别突出,优秀教师相对集中的学校,经各级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后,可在本地区总岗位数内适当调剂解决,但要从严掌握,各地超岗申报人数不能超过当年本地区申报总数的10%。

7. 各地、各学校应按照聘任程序给予经高、中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的高、中级教师履行聘任手续,兑现相应的教师职务工资。

五、关于评审、推荐问题

1.各学校在组织推荐工作中,要按照省人社厅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严格把关,执行“五公开、一展示、一答辩、一测试”的评审、推荐程序,申报者须在全校大会上做教育教学自我叙事(述职),并形成书面材料装入申报材料袋。学校要成立由7-13人组成的评审小组(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负责本校教师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学历、资历条件、教育思想、师德表现以及工作业绩与成果评价等。

2. 各县(区)教育、人事部门要对本地区所辖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进行认真组织、检查,确保推荐工作公正合理,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准。

3. 各市(地)教育、人事部门也要加强对所属县(区)和直属单位的工作组织与指导,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准,依法实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

六、关于青年教师答辩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里加强青年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我省今年取消青年教师“拔尖”晋升高级教师政策,实施35周岁(8月31日为界)以下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超高级教师)答辩政策,申报人员参加省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面试答辩。

七、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省教育厅职改办接收高级评审材料的时间为10月11日至13日(地点另行通知)。中级教师职务评聘时间应由各地自行安排,全省各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在12月底前全部结束。

八、有关工作要求

1. 各地要严格落实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加强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教师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要严格规范评聘工作程序和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严明评聘纪律,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认真组织教师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注重实效,避免走过场,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2.各级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做好评审前的专家培训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对评审委员会和专家队伍进行必要的充实和调整,把业务能力强、公正无私具备条件的优秀人员吸收到专家队伍中来。

3.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要对本年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政策、基本条件、各级教师职务岗位数额及推荐数额和被推荐人员名单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等内容进行公开,推荐名单上报省高级评委会前公示一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公示学校(县、市)要设置举报 *** ,并指定专人受理来电、来信和来访。省级评委会在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一周,并及时将未通过原因及理由反馈给各主管部门和学校。

4.对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处理,对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抄袭剽窃、署名不实,利用假学历、假文凭、假论著申报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按省人社厅、教育厅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背承诺,发生造假行为的单位,要追究当事者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

其他有关政策按省人社厅《通知》执行,具体问题另行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2年7月31日

黑龙江省人才能否凭职称

一、 申报条件

根据黑人字〔1994〕8号文件规定,凡档案在省人才中心保管期限满一年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报:

1、中专毕业生毕业后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大专毕业生毕业后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两年专业技术工作,可确定助理

级专业技术职务;

3、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 申报材料(个人提交材料只需提供前两项即可)

1、《大中专毕业生定职审批表》或《大中专毕业生聘任审批表》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参加教师系列评审需提供教师资格证原证及复印件

4、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工作证明;

5、在人才中心存档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或存档人员合同书或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手册,在龙育公司存档人员需持龙育公司出具的评定初级职称介绍信;

三、注意事项

1、《大中专毕业生定职审批表》由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中专毕业生聘任审批表》由参加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和以其他形式后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填写;

2、会计、经济、审计、卫生、出版、翻译及计算机专业不参加评审;

3、参加高校教师专业评定的人员,需取得学士学位后一年见习期满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方可参加评审;

4、参加科学研究专业评定的人员,需取得学士学位后一年见习期满方可参加评审;

5、在龙育公司办理就业 *** 的人员不参加初级职称评审;

6、申报人请认真填写审批表中专业岗位与拟定职称的内容,该内容将做为今后拟评定职称专业的依据;

7、今年参加初级职称评定并通过的人员,人才中心将评审人员提交的《大中专毕业生定职审批表》或《大中专毕业生聘任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存档,不再发放初级职称证书。

四、填写样表:

附件(一)大中专毕业生定职审批表(样表)

(二)大中专毕业生聘任审批表(样表)

五、表格下载:

附件(一)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一览表

(二)《大中专毕业生定职审批表》请正反面打印

(三)《大中专毕业生聘任审批表》请正反面打印

六、其它事项

办理时间: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节假日除外),过期不予受理。

其他详情:请查询龙江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