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称结构比例是多少?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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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1:3:6。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之间黑龙江省政工职称聘任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内部不同等级职务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3、事业单位对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是有比例的,职称早已实现了“评聘分开”,而且各个单位可以在不超过“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上线的基础上自主调整聘任比例。这就意味着如果你取得了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未必能够马上得到“聘任”。

(1)这是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宏观调控的要求;

(2)这是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

(3)这是推进工资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4)增强用人单位的自 *** ,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条件。

拓展资料:

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 *** 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是带有公益性质的机构。事业单位接受 *** 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队、院等字词结尾,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一般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黑龙江省政工职称聘任比例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 *** 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政工职称聘任比例,黑龙江省政工职称聘任比例表

事业单位没设置政工师岗位能聘用吗

不可以。

聘用工作黑龙江省政工职称聘任比例的原则和标准:此次事业单位政工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

参照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黑龙江省政工职称聘任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正高级政工师聘用不设置二级岗位。三级、四级岗位的聘用比例为4:6,高级政工师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聘用比例为2:4:4,政工师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聘用比例为3:4:3,助理政工师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聘用比例为5:5,各岗位实行择优聘用,总量控制。

企业单位申报职称可以不受岗位比例限制吗?

可以。

企业申报职称,没有岗位比例限制。企业的用工不稳定,没法使用岗位比例来限制职称申报名额。

事业单位职称聘任肯定有名额和比例限制。事业单位职称早已实现“评聘分开”。无论初级、中级还是高级职称,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参加评选取得相应的资格。但获得了职称(主要是中级及以上,初级一般不受限制)不意味着就可以马上得到“聘任”,享受相应的待遇。因为有岗位的比例要求。

关于政工类职称选聘范围、对象、条件什么的,国家可有正式文件?若有,请点名出处。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专业黑龙江省政工职称聘任比例,也是一门科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在企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完成生产经营和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为了建设一支精干、稳定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是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黑龙江省政工职称聘任比例: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评聘。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企业参加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黑龙江省政工职称聘任比例: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五条 政工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员:

一、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 *** 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其它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 助理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助理政工师:

一、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 *** 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认真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四、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政工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政工员工作四年以上,其它学历,从事政工员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师:

一、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 *** 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懂得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

四、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以上,其它学历,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七年以上。

一九七八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要求基本掌握一门外语。

第八条 高级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政工师: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 *** 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 *** 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或有专著。

四、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五、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以上;其它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十年以上。

一九七八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要求掌握一门外语。

第九条 个别确有真才实学,工作实绩显著者,可以不受学历和进入专业职务时间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职务。

第三章 职务设置和职责

第十条 企业尽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各档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应在国家规定的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数额内,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对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数额要严格控制,小型企业一般不设置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第十一条 企业设置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要根据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职责范围应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章 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

第十二条 企业各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别由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直属机构主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分别组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由省辖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或大型、特大型企业分别组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县(市、旗、省辖市的区)主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或企业分别组建。

第十三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工作,在各级职称改革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和协调下进行。各级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权限和评审程序等,由各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按国家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提出和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聘任,由有任命权者按干部管理权限,从取得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聘期一般三至五年,聘任期满,根据本人表现和工作需要,决定继续聘任或不再聘任。获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已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再聘任专业职务。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岗位责任的要求,对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六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资格评审和聘任,必须认真坚持条件,严格按规定办事。要重视学历,更要重视实际工作能力。必须切实保证评聘质量,树立政工干部的好形象,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扩大评聘范围和放宽评聘条件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和企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其专业职务的评聘,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过去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置的政工人员的职称系列,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