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可直接聘任工程师职务!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黑龙江省事业职称聘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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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社规〔2018〕1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事业职称聘用,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黑龙江省事业职称聘用,省直各单位黑龙江省事业职称聘用

为贯彻落实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黑龙江省事业职称聘用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各地各部门应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的具体落实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政策解读及证书甄别指导,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做好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甄别和服务,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提供便利,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26日

黑人社规〔2018〕12号-职称与职业资格附件.xls

黑龙江事业单位双肩挑的比例是多少。

1:5

一、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是指经编制机构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或内设机构负责人黑龙江省事业职称聘用,且有专业技术背景黑龙江省事业职称聘用,能完成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务。“双肩挑”人员实行双岗位双考核黑龙江省事业职称聘用,不承担具体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得“双肩挑”。

二、2018年起,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岗位核定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晋升、变动等,“双肩挑”人员占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各事业单位结合编制机构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重新调整岗位设置。核定办法:核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加上编制机构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作为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数,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结构比例。

四、岗位重新设置后,超岗位聘用人员通过“退二进一”的办法消化至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前超岗位聘任人员和符合省、市有关政策超岗位聘用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各地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岗位设置调整工作的指导,事业单位要通过岗位设置调整,进一步优化岗位设置,真正做到“按需设岗、因事设岗、科学设岗”黑龙江省事业职称聘用;完善岗位说明书、竞聘上岗机制、聘期考核管理办法,规范聘期和签订聘用合同等,切实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水平。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职称几年一聘用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职称五年一聘用。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黑龙江省事业职称聘用的实施意见》规定黑龙江省事业职称聘用,事业单位职称聘用年限是五年一聘。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事业职称聘用,黑龙江省职称信息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 *** 人员的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 *** 人员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 *** 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 *** 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 *** 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发[2006]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 *** 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 *** 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 *** 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 *** 由用人单位根据 *** 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 *** 进行。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 *** 工作的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开 *** 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查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 *** 工作组织,负责 *** 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 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 *** 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 *** 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 *** 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 *** 计划;

(二)发布 *** 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 *** 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 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 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的岗位及条件、 *** 的时间、 *** 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省直事业单位的 *** 计划须报省委组织部或省 *** 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 *** 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 *** 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地)、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 *** 计划须报市(地)、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 *** 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 *** 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 *** 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 *** 信息。 *** 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 岗位情况、 *** 人员数量及待遇;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三) *** 的办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 *** ;

(五)报名 *** 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 *** 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 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 *** 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应减少该岗位的 *** 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 *** 。特殊岗位的 *** ,经党委组织部门或 *** 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主要是 *** 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和某些特殊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组织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 *** 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 *** 。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如果 *** 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 *** 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单位及 *** 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为受聘人员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 *** 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 *** 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 *** 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 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 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 *** 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 *** 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 *** 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三) *** 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 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 *** 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 *** 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 *** 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 *** 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 *** 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 *** 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开 *** ***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