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级并行黑龙江开始了吗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黑龙江还没有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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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级并行是指:目前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黑龙江事业编职称直聘政策,将会实行职员等级和岗位等级分离。

这一管理办法的改革将会跟公务员的职级并行非常的类似黑龙江事业编职称直聘政策,改变管理岗位职员的晋升制度。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的说法只限于事业单位中的管理岗位,事业单位一共是分为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后勤岗位不同的工作类型。原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职员想要晋升的难度是会非常的大,一个人可能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辈子,最后也没有晋升的机会。但是经过改革,实行这种职级并行的制度后,只要是工作够一定的年限之后,根据相关规定就可以晋升上一级级别。

2021报考黑龙江事业单位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参考历年黑龙江事业单位 *** 报考条件

*** 范围和条件

(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拥护中国 *** ;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有正常履行工作的身体条件;

3.年龄35(含)周岁以下。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和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人员可放宽至40(含)周岁以下(时限均以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4.具备 *** 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和学历要求;

5.报名所使用的所有证件需在报名工作开始前取得;

6.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报考,须开具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相关证明;

7.申请笔试加分政策的报名人员,按照《黑龙江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文件执行。现场报名结束后,需提供有效证件进行现场审核,加分政策有关时限以发布公告日期为准,审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8.具备 *** 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人员;

2.试用期内及服务期未满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 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三)回避制度

*** 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负责 *** 工作的人员在办理 *** 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 公正的,应当回避。 

注:不同招考用人单位由于岗位的差异, *** 条件也会有所不同,具体还要以 *** 公告详情为准。

你可以关注一下黑龙江中公事业单位考试资讯网啊,信息还是挺及时的。

[黑龙江省]黑龙江事业编职称直聘政策,黑龙江事业编职称直聘政策是什么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职称几年一聘用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职称五年一聘用。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事业单位职称聘用年限是五年一聘。

请问谁有《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 *** 工作人员实施细则》(黑人社发[2011]68号)文件,能否上传。谢谢

你可以去中`公`事业单位网上去找找,应该有你想要的东西啊,有个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考专题,都有!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 *** 人员的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 *** 人员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 *** 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 *** 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 *** 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发[2006]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 *** 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 *** 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 *** 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 *** 由用人单位根据 *** 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 *** 进行。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 *** 工作的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开 *** 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查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 *** 工作组织,负责 *** 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 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 *** 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 *** 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 *** 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 *** 计划;

(二)发布 *** 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 *** 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 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 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的岗位及条件、 *** 的时间、 *** 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省直事业单位的 *** 计划须报省委组织部或省 *** 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 *** 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 *** 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地)、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 *** 计划须报市(地)、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 *** 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 *** 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 *** 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 *** 信息。 *** 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 岗位情况、 *** 人员数量及待遇;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三) *** 的办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 *** ;

(五)报名 *** 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 *** 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 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 *** 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应减少该岗位的 *** 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 *** 。特殊岗位的 *** ,经党委组织部门或 *** 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主要是 *** 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和某些特殊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组织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 *** 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 *** 。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如果 *** 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 *** 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单位及 *** 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为受聘人员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 *** 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 *** 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 *** 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 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 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 *** 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 *** 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 *** 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三) *** 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 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 *** 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 *** 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 *** 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 *** 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 *** 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 *** 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开 *** ***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