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的职称。
职称有助理道路桥梁工程师、道路桥梁工程师、高级道路桥梁工程师。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道路桥梁工程师城市道路与交通职称黑龙江,培养掌握道路与桥梁工程基本理论和知识,具备岗位职业能力,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生产一线技术与管理工作城市道路与交通职称黑龙江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该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助理道路桥梁工程师、道路桥梁工程师、高级道路桥梁工程师。
助理道路桥梁工程师需要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学生;道路桥梁工程师需要已通过助理道路桥梁工程师资格认证者、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高级道路桥梁工程师需要已通过道路桥梁工程师资格认证者;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扩展资料
发证机构:
经职业技能鉴定、认证考试合格者,颁发加盖全国职业资格认证中心(JYPC)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注册职业资格证书》。权威证书,全国通用。 *** 认可,企业欢迎。网上查询,就业首选。
考试时间:
每年统考四次,时间为4月、6月、10月和12月。具体考试日期、地点、方式,由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机构或培训机构另行通知。
收费标准:
助理道路桥梁工程师:报名费10元、认证费130元、考试费200元,培训费1280元。合计1620元。
道路桥梁工程师:报名费10元、认证费160元、考试费240元、论文评审费200元,培训费1580元。合计2190元。
高级道路桥梁工程师:报名费10元、认证费260元、考试费400元、论文指导与答辩费700元,培训费1980元。合计3350元。前几项费用,各地不得擅自变更。培训费用,各地可做适当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桥梁工程师
城市道路与交通高级工程师适用范围
道路与桥梁工程中城市道路与交通职称黑龙江的规划等。城市道路与交通高级工程师适用范围包括城市道路与交通职称黑龙江: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中城市道路与交通职称黑龙江的规划、勘察、设计、审核、标准和定额及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试验检测、施工等。
2022年黑龙江省职称评审条件
2022年黑龙江省中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如下城市道路与交通职称黑龙江:
1、助理工程师 (初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半年以上城市道路与交通职称黑龙江;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中专、高中、初中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3年以上。
2、工程师 (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城市道路与交通职称黑龙江,担任助理级职务满3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5年以上。
3、高级工程师 (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城市道路与交通职称黑龙江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中级职称属于市政工程专业吗
属于。
道路与交通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同济大学。
道路与交通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同济大学'985'工程一期建设期间,规划建设了交通设施使用和系统运行基础数据采集处理、测试分析、仿真实验平台,
初步形成了道路交通系统的仿真分析能力、方案分析能力、技术验证能力;建设了交通基础设施技术实验平台,
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材料力学和路用性能测试系统;
交通运输信息资源平台建设了融合实时代表性路段交通信息和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数据的分析系统;
交通运输系统仿真分析平台以多媒体数据采集、通讯、计算机、可视化等高新技术为依托,以先进的交通仿真建模技术为核心构建了接近于真实道路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仿真环境。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 *** 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对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 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养护和维修第六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设计、施工。第八条 城市道路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因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其他有关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对城市道路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按照《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零公里以内使用国内外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由市政部门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收取的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不得挪作他用。
前款规定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工程的立项以及收费站的设立与调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与前款规定有关的收费站。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和收费标准,过往车辆有权拒绝缴纳通行费。
收取通行费的期限和范围应当公开;确需逾期收费的,应当报经原收费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城市人民 *** 应当制定本城市的年度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费用更低标准。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
因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和行车安全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钢轨外沿2米以内部分,由铁路部门养护、维修。
经批准和为集贸市场占用的城市道路,由占用单位养护、维修。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城市道路路面上的管线附属设施缺失或者损坏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由产权单位进行补缺或者修复。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时间的限制。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十五条 市政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志,并持证上岗。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废水或者置放其他污染腐蚀性物质;
(二)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以及加工活动;
(三)在未标明允许停车的车行道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辆;
(四)移动、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五)未经市政部门批准设置障碍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十七条 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出现漏水、漏气等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在24小时内清除发生事故的路面上的积水、积冰或者异物。因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漏水、漏气等事故引发的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赔偿。第十八条 经市政部门批准建设的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线、线杆等设施,在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时,应当无偿拆除。第十九条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行驶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应当加倍赔偿。
我们单位申报公路一级资质,需要一些证书,想咨询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属于公路工程系列专业吗
道路与桥梁、公路与桥梁这两个专业是属于公路工程系列的专业。申报资质的话一定要多配几个这两个专业的。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