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校地址

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校地址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西经济开发区大学城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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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 *** 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黑龙江省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北大荒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牵头单位,黑龙江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学院始建于1965年,迄今已走过近半个世纪辉煌的办学历程。龙山挺秀,细水含章。学院坐落于哈尔滨宾西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占地5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7.23万平方米。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现有全日制高职在校生6000余人;教职工475人,专任教师325人(其中教授27人,副教授72人,研究生37人),“双师素质”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比例的60%。现设有农学系、机电工程系、动物科学系、森林资源系、建筑工程系、经贸系等6系部,开设45个专科专业。

扩展资料:

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的重点专业

机电系是学院重点系之一,师资力量雄厚,教学严谨,管理科学。机电工程系下设十个专业: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电子技术、通信系统运行管理、电气自动化技术、数控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机械制造与自动化、计算机 *** 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图形图像 *** 、软件技术。

共有教师67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14人,中级职称13人,具有“双资型”教师资格比例30%。有设施完善的电机实验室,机械加工、数控机床实验室、电子技术实验室、制图测绘室、CAD实训中心、焊接实验室、计算机软件实验室、计算机硬件实验室、 *** 实验室,现代化机房六个,建立有工学交替实训基地,有深度合作关系的企业28个。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医学类中级职称考试 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的免试条件是什么???

你好!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

(一)公派出国学习、进修、讲学及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或自费出国进行语言培训、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及正规学校进修一年以上的;

(二)独立完成外文专著5万单词以上,或独立完成译著、译文累计6万汉字以上,并经出版和发表部门证明的(译著、译文含汉译外、外译汉);

(三)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四)在地市及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五)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六)经组织选派在援外、 *** 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七)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含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八)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BFT考试合格证书的;

(九)取得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卷面总分60%以上的;

(十)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十一)符合黑人发[2004]84号及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

(十二)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黑龙江省职称计算机8类人免考:

(一)按相关规定,属于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二)经组织选派在援外、 *** 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三)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 ***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四)取得人事部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考试合格证书人员;

(五)取得人事部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两科以上合格证书人员;

(六)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七)符合黑人发2004演84号及黑人发2005演36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特别突出人员;

(八)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人员8类情况之一的可享受计算机职称免考。

黑龙江会计继续教育网上怎么进行

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全省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是提高会计队伍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第三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

第六条 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面授)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或授权审核确认。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以下(含中级,下同)两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以下及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形式:

(一)由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二)由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或会计人员培训;

(三)参加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并在当年至少取得1科(含1科)以上考试合格;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 *** ,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一条 推广 *** 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培训考试制度。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时间满24小时后,应参加由财政部门统一命题的考试,合格后视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培训机构应在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15日内,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有关资料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档案号、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成绩等)以电子文本形式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在会计人员信息库中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信息。

第三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科技学术团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为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须每年到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应将备案的培训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到财政部门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关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拟培训内容、时间、授课老师、场所等情况;

(三)培训单位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每期培训前,应将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名单、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培训地点、时间等情况报财政部门。培训结束后,应在15日内将培训的有关情况以电子文本形式报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谁负责备案谁管理监督的原则。

财政部门应对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在一个月内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一)以虚假资料骗取备案的;

(二)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三)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聘用的授课教师未参加省财政厅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继续教育教材或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学人员,应参加省财政厅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是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教师以及相应水平的公务员;

(二)承担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是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教师以及相应水平的公务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应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继续教育教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确定全省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三)推荐或编写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四)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五)负责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和在哈尔滨市持有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开展中级以下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

(六)负责本条第(五)项所列培训单位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确认登记。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一)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和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确认登记;

(三)负责继续教育教材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四)定期反馈继续教育情况。在当年培训方案确定后15日内,将备案的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授课教师等情况以电子文本形式报省财政厅。在年度培训结束后20日内,将本地区培训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电子文本形式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农垦系统、森工系统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组织和督促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单位聘用(任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但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年末将通过“龙江会计网”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05年5月26日公布的《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试行)》(黑财会[2005]8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4月01日 (地 *** 规)

[黑龙江省]黑龙江农垦系统中级职称,黑龙江农垦系统行政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