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境内,无当地城镇户口的十六岁以上的公民均为流动人口。本规定所指的流动人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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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市、镇投靠配偶、父母、子女、亲属的人员;

(二)外地的探亲访友、参观、旅游、就医疗养人员;

(三)外地的寄读、代培、进修人员;

(四)外地建筑队、包装队、运输队人员及务工、经商和从事各种服务、修理业或农副产品经营人员;

(五)外地的演出、应聘人员;

(六)外地驻在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因公出差的人员;

(八)保外就医或因事请假的劳改、劳教人员;

(九)其他久居城镇尚未落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第三条 凡到本市、镇暂住的流动人口,应在三日内由留宿的户主或本人持有效证件办理暂住手续,领取证件:

(一)凡拟居住十日以内的,到居民小组或村民小组办理挂条登记,领取《挂条登记证》;

(二)投亲、访友、参观、旅游、就医疗养、寄读、代培、进修及未落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拟居住十日以上的到居委会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办理暂住登记,领取《暂住证》;

(三)建筑队、包工队、务工、经商、修理、服务、演出、应聘、长期驻在人员,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寄住登记,领取《寄住证》。第四条 保外就医和因事请假的劳改、劳教人员,应凭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证明,当日到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第五条 居住在旅店、宾馆、招待所的流动人口由旅店、宾馆、招待所按旅店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第六条 凡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的,房主应验明其暂住证明,并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批准。任何房屋出租人都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员。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员。第八条 流动人口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时间办理暂住手续,领取暂住证件,并交纳证件费和证件押金;

(二)如实填报情况,不得假报或隐瞒实情;

(三)不得涂改、伪造暂住证件;

(四)暂住证件应随身携带,遇有公安人员检查,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五)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 *** 的规章制度;

(六)离开暂住地时,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申办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件;

(七)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员,不得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第九条 团体型的包工队、建筑队、运输队的领导人,负责本队流动人口的登记和管理。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无身份证件和暂住证件的人居住。第十一条 留流动人口暂住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有可疑行为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时办理暂住手续领取暂住证件或不随身携带暂住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旅店、宾馆、招待所不按规定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的;

2、房主向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

3、留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口居住的;

4、雇用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1、涂改、伪造暂住证件的;

2、假报身份、隐瞒实情的;

3、无暂住证件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的;

4、包工队、运输队、建筑队的领导人对所属流动人口不进行登记和管理不善,造成失误的;

5、发现暂住人口有可疑情况不及时报告的。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的程序进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罚款一律上交当地财政。第十六条 《挂条登记证》、《暂住证》、《寄住证》由黑龙江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执行本规定。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黑龙江流动人口职称,黑龙江流动人口职称评定

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决定(2006)

一、将第五条中黑龙江流动人口职称的“其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的日常工作”修改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的日常工作”。二、将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以及其它合法权益”。三、删除第七条第(四)项:“按规定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件,并收取工本费”。

将第七条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对流动人口治安、消防、就业、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工作”。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公民,到新的暂居地3日内,应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持执行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返回时应当申报注销。”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实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招用流动人口1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八、删除第十三条:“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应凭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检验后,方可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无计划生育证明的,不予办理《暂住证》。”九、删除第十四条:“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收容遣送。对影响社会治安管理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民政部门协助黑龙江流动人口职称;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和遣送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协助。对因病不能自行返回的,通知其家属接回。对流浪乞讨人员,按国家规定,收容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所需经费由遣送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十、删除第十九条:“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黑龙江流动人口职称了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黑龙江人口流失情况是什么?

黑龙江人口流失情况是以黑龙江省人社厅党组关于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公布。通报指出该省人才流失严重的状况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黑龙江流动人口职称,其中技能型人才流出6.75万人。

而且 *** 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指出,该省人才工作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含金量、实施力度与一些省区差距较大,成效不明显。

政治整改

1、加大高层次人才资金投入力度。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将不断高层次人才资金投入力度,提高高层次人才待遇,增加享受省 *** 特殊津贴人选选拔数量,提高省级领军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博士后津贴标准。

2、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举办专题培训班,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通知》,起草全省统一的行政许可、备案、变更、注销、分支机构报告等事项操作规程,已发各市(地)征求意见。

3、支持企业引进技能人才。对规模以上企业 *** 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同级财政可给予用人单位适当补贴黑龙江流动人口职称;对企业引进的 *** 、高级 *** 等在户籍、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在海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可按照规定申请省级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黑龙江人社厅大力整改 遏制人才流失状况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综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均等服务,合理引导,属地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凭居住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流动人口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承担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议。

县级以上人民 *** 经批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第八条 县级以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有专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相关规划和管理制度;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等区域间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协作、配合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教育、民政、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工商、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应的专 *** 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联互通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实行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二章 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法律援助等方面工作纳入公共服务范围统筹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为流动人口参加现居住地的社会事务管理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和有序流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的组织、指导、监督、服务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信息化和组织化程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有就业愿望的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求职登记等服务,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者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有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将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将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流动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逐步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创造条件。

黑龙江省允许外省孩子考大学吗外地人在黑龙江高考需要什

允许,各省都有自己相应的异地高考政策,只要符合该省异地高考政策,就可以在该省参加高考。黑龙江省最新异地政策是: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须具有我省高中学籍且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3年以上,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黑龙江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一般国内非黑龙江籍考生如果想在黑龙江高考,总的说来有两条:

1.有连续3年或3年以上高中学籍;2.父母在黑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及住所(含租赁)。

可以的,具体事宜参照黑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异地高考的规定。

1、非黑龙江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须具有我省高中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不含往届生)。

2、父母在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其随迁子女如上一年度在我省参加过高考未被录取的,仍可在黑龙江就地报名参加高考。

扩展资料:

一、外地人在黑龙江高考流程如下: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黑龙江省高考报名,需填写《黑龙江省2019年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表》。

2、报名确认时,考生须出具父母在黑龙江省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相关证明。

3、考生所就读的高级中学校长、班主任负责审核确认考生连续实际就读情况并签字负责,考生所在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审核考生学籍、考生家长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

4、随着大量城市流动人口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在异地工作时间的推移,其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问题日益迫切。

5、2012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文件,要求各地在2012年12月31日前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办法。截至2012年11月30日,北京最新出台的政策显示,外地户籍考生暂不能在当地报名参加。

6、2014年7月30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有关情况。《意见》称,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先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逐步可在当地高考。

参考资料:中国教育在线——2019黑龙江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报名条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异地高考

黑龙江省允许外省孩子考大学吗 - : 允许,各省都有自己相应的异地高考政策,只要符合该省异地高考政策,就可以在该省参加高考.黑龙江省最新异地政策是: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须具有我省高中学籍且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3年以上,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黑龙江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一般国内非黑龙江籍考生如果想在黑龙江高考,总的说来有两条:1.有连续3年或3年以上高中学籍;2.父母在黑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及住所(含租赁).

我是外地的,孩子在这哈尔滨上学,请问高考时用回户口所在地吗 - : 如当地允许外地户口生考,办个居住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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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目前异地考学的疑问,孩子是黑龙江户口,从小学四年级时随父母到山东高考怎么办? - : 需要提前半年以上在户口所在地的学校办理学生电子档案,山东教学质量高,我想户口所在地的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应当很好办的.不过这只是我的想法,更好问一下当地学校.

黑龙江可以异地小升初中考高考么 - : 据我所知,目前黑龙江的异地小升初,中考高考,只有在一部分学校实行,不是所有.我家的孩子今年刚升入异地高一,是花了高额择校费的.而且校方人员说:你考了我校试卷,即使成绩达到满分,如果你是外地生源,也一样要花择校费,爱来不来.态度很傲慢,但为了孩子受到更好的高中教育,将来考个相对好些的学校,我和爱人还是忍了,交钱上学了,尽管孩子成绩够这个省重点的分数线.

户口在吉林孩子在哈尔滨上高中报考大学都要什么证件 - : 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和高中学校的证明,会考成绩单(没有毕业证书的).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1996)

之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公民。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活动的流动人口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 *** 领导,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劳动、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省、市(行署)、县(市、区)人民 *** 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是本级人民 ***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第六条 各级人民 ***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研究部署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解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措施。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落实本级人民 *** 部署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三)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情况;

(四)按规定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件,并收取工本费;

(五)培训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对基层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六)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对流动人口治安、消防、就业、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纠纷调处、收容遣送等方面的工作。第八条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配备专 *** 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公民,到新的暂居地3日内,应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按公安部颁布的《暂住证申领办法》执行。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须持户口证明和房产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终止房屋租赁时,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租用房屋的流动人口留宿他人的,应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第十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和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应到劳动部门领取外出人员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到暂住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成建制来本省的务工队伍,须持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务工许可证明和人员花名册及外出人员登记卡,在暂住地劳动部门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后,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招用流动人口1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应凭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检验后,方可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无计划生育证明的,不予办理《暂住证》。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收容遣送。对影响社会治安管理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民政部门协助;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和遣送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协助。对因病不能自行返回的,通知其家属接回。对流浪乞讨人员,按国家规定,收容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所需经费由遣送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第十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劳动、计划生育等部门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分别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罚款、没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收缴的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刁难流动人口,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 *** 批准颁发的《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