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鉴定人职称是副高级职称吗?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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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对应关系

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及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注重德才兼备

要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 *** 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

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根据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的倾向,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

不把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直接判断依据,解决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问题。

推行代表作制度,结合实际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淡化数量要求,注重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所做工作的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能力,积极投身法治建设。

实行分类评价

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独立承办业务、理论和实务研究、指导业务开展、加强公证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办理公证的质量、数量,开拓新型公证业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开发编制业务软件,开展指导培训,发表指导性业务案例等工作成果质量。

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参与完成技术管理、参与完成技术项目、制定标准规范、参与法律援助、出庭质证、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公益鉴定活动等可作为业绩成果条件;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数量、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入选国家和京津冀专家库成员、新技术新 *** 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

制定省级标准

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行业属性、岗位特点及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评审条件由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于2022年2月底前印发执行。

丰富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拓宽职称评价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

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

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司法厅职称评定,黑龙江省高级职称评定

什么是“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这些职称评定都有什么具体标准啊?

一级律师黑龙江省司法厅职称评定,据律师工作需要设置黑龙江省司法厅职称评定的律师职务之一黑龙江省司法厅职称评定,属更高一级职务。

其职责为:担任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 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 *** 人参加诉讼;办理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谈判;组织领导重大的律师业务研究,指导二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进修;研究解决律师业务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级律师,中国根据律师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律师职务之一,属高级职务。

其职责为:担任疑难或重大民事案件 *** 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 *** 人参加诉讼;办理重大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担任重要机关、团体、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组织有关律师业务的专题研究,指导三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进修;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三级律师,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律师专业知识,一般了解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和律师专业发展动态,并结合国家和本省律师实务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方向。

扩展资料: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1、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

2、律师职务设: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一级律师任职条件: 担任二级律师五年以上,工作成绩卓著,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一级律师:

(1)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声望;

(2)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掌握同其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黑龙江省司法厅职称评定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3)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4)具有指导二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

二级律师任职条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律师二年以上,或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三级律师五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二级律师:

(1)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

(2)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

(3)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4)具有指导三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掌握一门外国语。

三级律师任职条件:

(1)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

(2)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四级律师二年以上。

(3)担任四级律师四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三级律师: 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熟悉律师业务,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 有组织指导四级律师及其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

参考资料来源:一级律师-百度百科

参考资料来源:二级律师-百度百科

参考资料来源:三级律师-互动百科

黑龙江省司法厅的机构职能

(一)研究拟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厅党委会议的安排及厅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公文办理、政务信息、调查研究、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统计、文印、史志、电子政务和网站管理工作;负责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实施和重要批示落实的督办工作;负责 *** 工作;负责厅机关接待、外事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协助厅领导处理、协调日常事务工作。(二)负责全省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指导全省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省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三)研究拟定和组织贯彻实施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律师管理工作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负责律师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和其它登记工作;负责律师执业证的审查颁发和律师年度注册、律师事务所年检工作;负责律师资格档案管理和流动调转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机构的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律管部门依法对律师机构和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协助厅领导加强对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对律师办理重大案件、 *** 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呈报;负责初审、上报涉外律师机构设立事项。(四)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公证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有关公证工作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编制全省公证机构设置布局规划,审批公证机构的设立和变更,核定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区域,颁发、换发、收缴、注销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编制全省公证员配备方案,核定公证员配备数额,审核公证员任职、变更执业申请,颁发、换发、收缴、注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指导公证协会审批公证机构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的开办资格;依法对全省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受理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案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五)研究拟定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全省县(区)司法局的管理与指导工作;负责全省乡镇(街道)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管理与指导工作;负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与指导工作;负责全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管理与指导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指导工作;配合协助省法院做好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六)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可行性调研,受省人大和省 *** 委托起草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对以省厅名义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备案;负责组织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法制政策理论研究;负责组织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综合与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工作;负责受理行政复议、行政(刑事)赔偿案件,指导下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刑事)赔偿,承办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应诉活动;负责全省仲裁委员会管理工作和省仲裁员协会的日常工作。(七)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单位行政、业务经费及经费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厅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省直监狱、劳教单位专项业务经费,基本建设投资预算;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全省监狱劳教单位枪支、弹药、器械等专业物品的计划、调拨、发放、保管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警用及专业用车的调拨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的服装计划、调拨和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车辆管理及后勤行政服务、安全保卫、干部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协调厅办公楼物业管理工作;配合办公室做好接待工作。(八)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及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管理罪犯、劳教人员保(所)外就医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负责司法鉴定人协会日常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九)负责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厅管干部考核、后备干部管理和应报司法厅备案干部任职审查工作;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干部考核管理、人事调配、人事档案管理、劳动工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省直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处级职数管理、职称评审工作;负责面向社会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评授、警衔晋升、警衔培训、警容风纪管理和警务纠察工作;负责市、行署司法局领导班子协管工作;负责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干部监督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统计和干部培训工作。(十)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和离岗休养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好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负责“老干部之家”和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开展有益于老干部身心健康的活动;协调省直司法行政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申报并协调落实老干部经费预算。(十一)贯彻执行省直机关工委和厅党委的工作部署,加强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警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系统立功创模、统战、文明单位建设工作;负责省级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创建指导验收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全系统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的安排和检查督导工作。(十二)研究制定厅党委党支部学习计划、学习制度,开展各类教育活动,为党委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准备工作;加强厅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机关建设水平;协助厅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部门对机关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负责厅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统战工作;负责厅机关党务日常工作。(十三)协助厅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和处理厅党委管理权限内的党组织、党员干警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按照 *** 和有关法规作出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完成上级领导批办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协助厅党委开展纠正队伍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对党员干警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政纪教育;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同级和下级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的干部政策、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厅党委和厅政治部考察管理厅机关、厅直单位和省直监狱劳教单位的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并提出任免意见或建议。检查全省司法行政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定、命令中存在的问题;受理对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省厅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受理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省厅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做好司法行政系统审计监督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十四)负责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指导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负责全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及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实体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十五)研究制定我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管理、指导、监督省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向全省发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信息;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登记和电子检索、备案管理;对全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考后实习培训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协调;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除干部培训外的业务培训的规划、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协调指导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业务工作;负责组织系统内成人学历教育工作。(十六)监督和指导监狱、劳教系统贯彻落实监狱、劳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监狱、劳教系统有关发展、调整重大方针、政策的调研工作,为厅领导决策提供相关依据;协调、处置监狱、劳教系统的突发事件。

黑龙江省司法厅的司法厅简介

黑龙江省司法厅于1980年恢复组建黑龙江省司法厅职称评定,省司法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28名。厅级领导职数黑龙江省司法厅职称评定:厅长1职、副厅长4职,政治部主任1职,纪检委书记1职,副巡视员1职。处级领导职数:处长19职(含政治部副主任1职、纪委副书记1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职),副处长23职。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基本情况,可以简要概括为:“涉及两大方面”、“履行三大职能”、“发挥四大作用”、“管理五大系统”。“涉及两大方面”,即司法行政工作,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属性,即刑罚执行职能以及与司法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履行三大职能”,即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三大主要职能。具体负责管理指导监狱、劳教、法制宣传、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司法考试、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社区矫正、仲裁登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项工作。“发挥四大作用”,即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省,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发展四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管理五大系统”,即省司法厅主要管理指导直属系统、市地系统、监狱系统、劳教系统和法律服务系统。

公证员如何评职称(专业技术职务)?

培训机构黑龙江省司法厅职称评定的介绍如何。

人力资源资格证算职称么?严格来说黑龙江省司法厅职称评定,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是不算职称的。很多人选择参加培训考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黑龙江省司法厅职称评定,三级人力资源资格证是国家认证的劳动技能等级黑龙江省司法厅职称评定,全国企业都会认可。有黑龙江省司法厅职称评定了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后应聘职位底气足了不少。不过有一个问题可能大家不了解,那就是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不属于职称。

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不属于职称,而是属于劳动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是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分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 *** 、高级 *** 共五个等级。 职称证书是由人事部门颁发的,分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共四个等级。人力资源职称考试职业等级划分为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也称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也称为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也称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也称为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员证书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属于高级技能,所以是劳动技能等级。所以说,三才告诉我们人力资源管人力资源资格证是不算职称的,属于技术含量高的劳动技能等级。

当我们看完了上述三才培训机构对于人力资源资格证的相关介绍之后,我们或许对于人力资源资格证算不算的上是职称有了一定的认识。总之,人力资源资格证的含金量还是很大的,它代表的是我们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与能力。所以说,报考人力资源资格证必须去专业的培训机构经过专门培训才能帮我们顺利考取。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对案件立案前调查或诉讼、执行中的专门性问题,由本部门鉴定机构中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委托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中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评断的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司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物证技术、司法会计、产品质量、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鉴定和资产、价格评估,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认为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第四条 司法鉴定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符合国家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科学、及时地进行。第五条 司法鉴定依法独立进行,禁止行政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一切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工作。

凡是持有司法鉴定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义务。第七条 司法鉴定依法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第八条 司法鉴定的决定权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行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有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之一节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内部设立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科、处、室。第十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职责是,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案件立案前调查或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和评断,提出能作为立案、定案根据的结论。第十一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鉴定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法院决定。

抗诉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

性质不清案件的鉴定不受以上限制。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主要从事刑事、治安行政案件的鉴定和现场勘查工作,以及其它司法机关委托的物证技术鉴定工作。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的鉴定机构主要从事刑事自侦案件的现场勘查和物证鉴定工作,以及起诉、抗诉、控告申诉案件、执行监督案件中的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的鉴定机构主要从事审判过程中的各类案件和执行案件中的鉴定工作。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不得越权鉴定、超范围鉴定,不得从事与其自身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活动。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应当配备足额的技术人员。县一级不少于2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少于1人;市一级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少于2人;省一级不少于7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少于5人。

部门规定多于以上限额的,从部门规定。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条件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根据系统内部规定决定。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只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服务,不得从事面向社会的经营性活动。第二节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是指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业鉴定部门或鉴定组织。第二十一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的职责是根据委托,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立案前调查或诉讼、执行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和评断,提出能作为立案、定案根据的结论。第二十二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者不少于3人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方有资格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第二十四条 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进行资质审查,并及时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对国家有关部门已明确授予司法鉴定权的部门和单位,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遇有特殊专门技术性问题,需要已颁发许可证行业以外的特定部门或组织进行司法鉴定的,司法机关办案部门委托或指定社会专业鉴定组织进行鉴定时,应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