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后档案在黑龙江省人才 *** ,本人在外地工作,怎么办理初级职称评定?需要哪些程序?请指教。
问:毕业后档案在黑龙江省人才 *** ,本人在外地工作,怎么办理初级职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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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毕业起12个月以上就具有初级职称的评定资格,12个月为见习期,12个月见习期满就可以。例如:2010年7月份毕业,2011年9月份你就可以评初级职称了。
问:需要哪些程序?
答:每年的6-8月份到省人才中心一楼大厅18号窗口(职称评定)提交申报材料,一般在9-10月份就能评定下来,将你的职称材料从18号窗口取出送到1、2号窗口(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会将你的职称材料放入你的档案中。
黑龙江省人才能否凭职称
一、 申报条件
根据黑人字〔1994〕8号文件规定,凡档案在省人才中心保管期限满一年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报:
1、中专毕业生毕业后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大专毕业生毕业后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两年专业技术工作,可确定助理
级专业技术职务;
3、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 申报材料(个人提交材料只需提供前两项即可)
1、《大中专毕业生定职审批表》或《大中专毕业生聘任审批表》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参加教师系列评审需提供教师资格证原证及复印件
4、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工作证明;
5、在人才中心存档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或存档人员合同书或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手册,在龙育公司存档人员需持龙育公司出具的评定初级职称介绍信;
三、注意事项
1、《大中专毕业生定职审批表》由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中专毕业生聘任审批表》由参加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和以其他形式后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填写;
2、会计、经济、审计、卫生、出版、翻译及计算机专业不参加评审;
3、参加高校教师专业评定的人员,需取得学士学位后一年见习期满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方可参加评审;
4、参加科学研究专业评定的人员,需取得学士学位后一年见习期满方可参加评审;
5、在龙育公司办理就业 *** 的人员不参加初级职称评审;
6、申报人请认真填写审批表中专业岗位与拟定职称的内容,该内容将做为今后拟评定职称专业的依据;
7、今年参加初级职称评定并通过的人员,人才中心将评审人员提交的《大中专毕业生定职审批表》或《大中专毕业生聘任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存档,不再发放初级职称证书。
四、填写样表:
附件(一)大中专毕业生定职审批表(样表)
(二)大中专毕业生聘任审批表(样表)
五、表格下载:
附件(一)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一览表
(二)《大中专毕业生定职审批表》请正反面打印
(三)《大中专毕业生聘任审批表》请正反面打印
六、其它事项
办理时间: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节假日除外),过期不予受理。
其他详情:请查询龙江人才网
2022年黑龙江省中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时间
2022年度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备案等工作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职称评定申报原则:
一、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二、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向所在单位(或人事 *** 机构)申报并提交材料。
三、改制后无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单位(或人事 *** 机构)向所在地的省、市、县(区)职称部门申报。
四、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申报年份的上一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
五、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黑龙江省人事 *** 规定
之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管理机制,规范人事 *** 行为,维护委托 *** 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 *** ,是指经省人民 *** 批准或者授权的人事 *** 工作机构接受委托 *** 单位或者个人委托, *** 有关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等人事业务。第三条 人事 *** 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人才的合法活动。第四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 *** 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经省人民 *** 批准或者授权的人事 *** 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人事 *** 机构)负责承办人事 *** 业务。
各级卫生、公安、劳动、物价、教育、科技、工商、司法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事 *** 管理工作。第五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人事 *** 机构人事业务: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三)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四)私营、乡镇、民营科技企业;
(五)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等事务所;
(六)私立学校;
(七)私立、民办、股份制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医疗机构;
(八)外国、外埠企业常驻机构;
(九)在无人事主管部门单位工作的人员;
(十)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十一)待业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十二)辞职、辞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十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十四)其他自愿参加人事 *** 的。第六条 人事 *** 机构按照省人民 *** 批准或者授权的范围,为委托 ***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下列人事 *** 服务:
(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
(二)接收人事关系、管理人事档案;
(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档案工资、计算工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四)年度人事考核;
(五)办理有关资格考试、职称申报等手续;
(六)办理有关选拔、呈报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手续;
(七)为委托 *** 单位办理接收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手续以及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
(八)为委托 *** 单位办理引进人才手续,并代为办理落后手续;
(九)代为办理社会保险;
(十)承办省人民 *** 批准或者授权的其他人事 *** 事项。第七条 人事 *** 机构和其他人才中介组织经批准或者授权,可以为委托 ***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组织 *** 活动;
(二)为委托 *** 单位 *** 人才;
(三)人才素质测评;
(四)人事设计以及人才规划;
(五)短缺人才培训。第八条 委托 *** 单位委托人事 *** 时,应当向人事 *** 机构提交单位介绍信、单位有效证件、人事 *** 书面申请和委托管理人员名册以及委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经人事 *** 机构审核合格后,签订委托人事 *** 协议。第九条 个人委托人事 *** 时,应当向人事 *** 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毕业证书或者职称证书,经人事 *** 机构审核合格后,办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签订委托人事 *** 协议。第十条 人事 *** 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人事 *** 协议,为委托 ***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单项或者多项人事 *** 服务。第十一条 委托人事 *** 协议期满,委托 ***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继续委托人事 *** 的,应当在委托人事 *** 协议期满前30日内到人事 *** 机构重新办理委托 *** 手续。
委托 ***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解除委托人事 *** 协议时,应当向人事 *** 机构提出申请或者提交新管理单位的《调档函》。人事 *** 机构依据《调档函》出具《干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组织关系以及其他档案转递手续。第十二条 人事 *** 根据服务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或者无偿服务,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委托 *** 单位或者个人与人事 *** 机构在人事 *** 中发生的争议,应当根据委托人事 *** 协议的内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人事 *** 业务的,由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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