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称补贴标准黑龙江省

逐步都要取消退休职称补贴职称提升奖励黑龙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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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3个实施方案职称提升奖励黑龙江的通知》。

[黑龙江省]职称提升奖励黑龙江,黑龙江省晋升副高职称条件

职称补贴领取的最新规定2022

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

1.申请人已发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36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费;

2.今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1.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补贴1000元;

2.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补贴1500元;

3.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补贴2000元。

4.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更高可达2400元。

5.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表》。

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流程

1.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上述材料;

2.经办机构通过对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同时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在当地 *** 或人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黑龙江省文艺创作特殊贡献奖励细则(试行)

之一条 根据《省委、省 *** 关于繁荣我省文艺创作的十二项措施》第三条和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实行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奖励范围:凡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曲艺、杂技、电影、摄影、电视文艺(含电视剧)、广播文艺(含广播剧)、科学文艺以及文艺评论、文艺理论等方面的创作、写作、表演、摄像等,在国际、国家、国家系统和省文艺创作大奖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均可获得文艺创作特殊贡献奖。第三条 奖励规格:

(1)在具有权威性的国际评奖(国际奖)中(如诺贝尔文学奖一类)获奖者,应予以重奖。其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在影响较大的国际评奖中(如明日杂技节一类)获一等奖者,可晋升二级工资;获二、三等奖者,可各晋升一级工资。

(3)在一般性国际评奖中(如少数国家或国家间的省际评奖活动)获一等奖者,可晋升一级工资;获二、三等奖者,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两年)。

(4)在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广播电影电视部举办或由这些部门委托直属单位举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国家级奖)中获一等奖者,可晋升一级工资;获二等奖者,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两年)。

(5)在国家其他各系统举办的带有行业特点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国家系统奖)中获一等奖者,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两年)。

(6)在全省文艺创作大奖(省级奖)获一等奖者,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两年)。

(7)无论作品篇幅长短,其享受特殊贡献奖的奖格相同。第四条 变通规则:

(1)获晋升工资奖励者,如本人工资已达到其职务(职称)工资档次的上限,则应将其所获晋升工资奖励变通为奖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由晋升工资变通为奖金方式的,一级工资可在不超过一千元的幅度内发给。获浮动工资奖励,可不受此限。

(2)国际奖、国家级奖和国家系统奖,凡未分等次而统称优秀作品奖者,均按一等奖对待。

(3)电影、戏剧、曲艺、电视文艺、广播文艺综合艺术获上述奖励,凡注明单项奖者,其奖励可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凡未注明单项奖者,则不予颁发特殊贡献奖。

(4)凡在上述各级评奖中一人同时获两种(或两个)以上奖励,则按两种(个)以上奖对待,同时予以晋升工资或浮动工资奖励。

(5)获奖作品如属集体创作或多人署名创作,只对主要执笔者(一或二人)给予晋升工资或浮动工资奖励。

(6)同一作品,如在省文艺创作大奖以上评奖中先后获奖,其特殊贡献奖,可按所获更高的一个奖格对待。

(7)文艺创作特殊贡献奖有关晋升或浮动工资的奖励规定,只适用我省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享受工资待遇的专业和业余作者。不享受工资待遇的作者、离休退休的作者和省外作者(指与我省作者合作者),如在我省级以上文艺评奖中获奖,其所获特殊贡献奖可以奖金方式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一次性兑现。由浮动工资变为奖金的,可在不超过二百四十元的幅度内发给。由晋升工资变为奖金的,可参照本细则第四条之一款的规定执行。

(8)作者所获晋升工资奖励,如与有关部门关于国家职工不能连年晋升工资的规定相矛盾时,可按照本细则第四条之一款的规定,将晋升工资变通为奖金方式兑现。

(9)30号文件中关于连续获两次浮动工资奖励可变一级固定工资的规定,暂时停止执行。第五条 奖金来源,获晋升工资和浮动工资奖励者,凡需要变通为奖金方式的,其经费由省文艺创作奖励基金中解决。第六条 报批程序:凡获晋升工资奖励者,均由获奖者所在地文化艺术主管部门审定后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批准。凡获浮动工资奖励者,由所在单位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申报批准。享受特殊贡献奖的日期由批准之月算起。第七条 罚则:如发现获奖品有被公认为抄袭之作,则应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事部门取消作者获得特殊贡献奖资格。已经获得奖励(工资)的,应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如数索回。并视情节程度,给予必要的处理。第八条 本细则在执行中如出现歧义和遇到问题,由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和处理。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之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加强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 *** 设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更高科学技术奖类;

(二)自然科学类;

(三)技术发明类;

(四)科学技术进步类;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第三条 省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省科技奖是省人民 *** 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 省人民 *** 设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 *** 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第七条 省评委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和若干行业评审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各行业评审组由省内各行业专家组成。人选由省奖励办每年根据行业和参评项目的情况从省科学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报省评委会批准。第八条 省科技奖奖励在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任何公民或者组织不得剽窃、侵夺他人或者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的科学技术成果申报省科技奖。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一般性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第九条 省科技奖更高科学技术奖类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第十条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的;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第十一条 省科技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研制中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说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的;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的;

(三)在应用实施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第十二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研究,医疗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软科学等社会公益性研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二)应用、实施、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完成重大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中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有创新的;

(四)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做出成绩的。第十三条 省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授予与我省开展科学技术合作研究、或者研制开发并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和效益的外国人或者组织。第十四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更高科学技术奖类不分等级,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300项。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励不分等级。第十五条 省科技奖由下列部门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市人民 *** (行署);

(二)中、省直各有关部门;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资格的单位;

(四)在本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各市人民 *** (行署),中、省直各有关部门的初选与推荐工作可以参照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黑龙江职称评定细则

黑龙江职称评定细则:

之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法医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工作,以及在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法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法医师。

关于职称评定的奖励

职称评定的奖励是误传。即便有什么奖励,也绝对不是国家政策规定。也许是单位为了满足编制需要,鼓励有能力的人抓紧评定,以满足单位年检或验收需要。正常的职称评定,竞争都来不及了,还有什么奖励的好事,误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