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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职称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一、申报个人

Q1:当职称申报人员在平台有基本信息时,应如何登录到个人职称申报页面黑龙江撤销职称

A1:请输入本人在平台个人身份证号(18位)以及保存的个人登录密码进行登录。

Q2:当职称申报人员忘记本人登录密码时黑龙江撤销职称

A2:请联系本单位管理员,管理员可在管理员平台的【人员信息】中重置个人登录密码。

Q3:当职称申报人员首次使用平台时,应如何登录到个人职称申报页面?

A3:请打开个人职称申报网址,在登录页面点击【新增】按钮,完善本人基本信息。

Q4:为什么选择不到自己的工作单位?当前登录用户信息在什么位置?

A4:选择不到本人所在单位主要是以下两点原因:

1) 单位没有开通。工作单位能够查询到的均为已开通的单位,如查询不到,请及时联系单位管理员在平台开通单位信息;

2) 输入单位名称有误。平台支持模糊查询,如人员的工作单位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那么可输入“省哈尔滨市人力资源”等连续字进行查询,不可挑取关键字进行查询,如“哈尔滨市人社局”,如不确定单位名,可联系单位管理员进行咨询。

Q5:当职称申报人员选错工作单位时?

A5:1) 当人员未在平台中申报过职称时:可直接修改工作单位。

2) 当人员当前年度的申报信息被退回,即人员初选状态为“退回修改”时,可修改所在工作单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初选状态为“退回修改”时,需要到个人职称申报的已申报查询中“取消申报”后,再修改工作单位。

注:可修改工作单位的前提为:人员未在选中单位参与岗位设置。

Q6:如在个人信息补录中找不到自己的从事专业时怎么办?

A6: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填写个人信息,平台在从事专业中提供自定义选项,如在下拉框中没有本人的从事专业,人员可在从事专业中自定义自己的从事专业并进行选择。

Q7:为什么在申报职称中输入信息查询不到评委会结果?

A7:申报职称中输入信息查询不到评委会结果的原因有两点:

1)评委会未开通,人员不可申报未开通的评委会,如评委会已开通,请各申报人员仔细查看所申报评委会的评审单位名称以及创建单位名称,避免造成报错评委会的情况,建议各申报人员抓紧在评委会申报时间结束前提前两天到四天进行申报。

2)查询字段有问题。申报职称页面上方为评委会查询项,在下拉框中选中评委会的相关信息,而不是填写本单位的相关信息。如在评审单位中,选择申报评委会的评审单位名称,而不是填写申报人本单位的单位名称,如不清楚评审单位是哪里,那么此项可不选择,只选择已知的信息同样可进行查询。

Q8:在【申报职称】时,为什么原技术级别为中级,此次拟评级别不可选择正高?

A8:1)当原技术级别显示正确时:平台对拟评级别选择给出相应控制,如原技术为中级,拟评级别为正高,请选择申报类型为破格。

2)当原技术级别显示错误时:请到个人信息补录中选择正确的原技术级别。

Q9:申报评委会时,评审目录材料信息有错误或打印不了评审目录怎么办?

A9:申报人员在申报职称后,可进行评审目录材料打印,如申报人员发现评审目录材料有问题,可联系评委会评审单位修改评审目录。打印不了评审目录是因为使用的电脑没有pdf插件,平台推荐使用内置pdf的谷歌或火狐浏览器。

Q10:如何打印确认单?

A10:人员申报职称后,在“已申报查询”栏点击“打印确认单”以打印《XX年度拟评职称信息确认单》,如发现确认单有误,请及时在【已申报查询】中选择“修改”按钮进行修改,修改正确后,重新【打印确认单】。

Q11:为什么我不能取消申报?

A11:当人员初选状态为未提交、退回修改或撤销时,可取消申报,不是上述几种情况,无法取消申报。

Q12:为什么退回的个人职称信息,个人没有办法修改并且提交呢?

A12:个人职称申报退回后,初选状态为:退回修改,此人人员需在“已申报查询”中点击取消申报按钮确认取消申报后,到“职称申报”页面重新选中评委会进行申报。 ;

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

之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加强统计监督检查,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和及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经营者和公民,及其在省外、境外举办的企业事业组织均应履行统计义务,接受统计监督检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部门(以下简称统计部门)是统计执法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

企业事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当地统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本系统的统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统计部门和企业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员,由省统计部门颁发《统计检查证》。统计检查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统计检查证》。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经营者对统计检查员执行职务时应据实提供有关资料、介绍情况,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第五条 各级人民 *** 以及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应执行本条例,支持统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应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统计部门对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应定期进行复检。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应经过统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第八条 统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举报人应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对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应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不接受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统计检查、核对和询问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至40000元罚款,对作出决定的人员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第十条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严重失实的统计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作出决定的人员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第十一条 转移、隐匿、故意毁损统计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40000元罚款,对作出决定的人员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第十二条 拒报统计资料的,或者迟报统计资料经催报在限期内仍不报的,责令限期补报,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作出决定的人员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统计登记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第十五条 统计人员未经统计部门培训,无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进行统计调查的,责令停止调查活动,宣布其统计调查无效,没收其统计调查资料,并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十七条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性、误导性的评价和咨询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公布统计资料或者泄露属于他人秘密的统计资料的,责任属于单位的,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责任属个人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部门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部门的领导人对拒绝、 *** 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统计人员对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行为不予拒绝、 *** 的,由统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参与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的,由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骗取的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职称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撤销晋升的职务、职称,并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黑龙江省]黑龙江撤销职称,黑龙江省破格晋升高级职称

副高职称省人事厅官网确认了还可以撤销吗?

已经被人事厅确认不能撤销。如果涉嫌造假办理黑龙江撤销职称了高级职称黑龙江撤销职称,省人社厅有权对这个评定进行撤销。

撤销教师已评的职称会被处分吗

撤销教师已评的职称会被处分吗?撤销教师已评的职称不会被处分,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不会无缘无故的对已评的教师作出撤销职称的决定,是己评的教师在某个地方没有达到要求,作出决定也是领导集体决策,不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