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中级职称证书编号是指哪个
1、第1、2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黑龙江省中级职称证编号,取核发年份的后两位数字黑龙江省中级职称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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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3、4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行业部门(集团总公司)黑龙江省中级职称证编号,取值见代码表;
3、第5、6位为发证地市级代码,取值与机构编码第3、4位取值相同;
4、第7位为机构识别代码,取值为0-4,依次表示:0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1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地方职业技能鉴定站;3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4工人考核委员会或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
5、第8-10位为鉴定机构序列号,由三位数字(不足三位时在前面加零补足)组成,此序列号与机构编码6-8位取值相同;
6、第11位为证书类别(等级)代码,取值为1-5。
依次表示: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五级)初级技能;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四级)中级技能;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技能;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二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 *** 。
扩展资料:
中级职称申报要求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并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并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并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及以下学历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申报材料清单
1.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 (中、初级一式两份)、附件表(一式一份);正表中主要工作业绩一栏要填写详细、具体。
2.上一年度的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专业论文要求
(1)必须亲自撰写,不得抄袭。
(2)要结合本人工作和岗位实际。
(3)字数不少于 3000 字。
业务工作总结要求
(1)要把自己工作的经历写清楚。
(2)要把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写清楚。
(3)要把发表的论文或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果、奖励写清楚。
(4)字数不少于 1500 字。
4.交验毕业证、初级职称证原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级工程师
中级职称证书编号怎么查
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官网,点击左下“证书查询系统”;进入成绩合格单查询界面之后选择报考级别、年度、省份,输入身份证号和验证码后点击“查询”即可查到自己的证书编号;只有中级会计师考试三科全部合格的考生,才能进入证书查询系统查到自己的证书信息。
取得证书后、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在西方国家,会计师同律师、医师、工程师一样,都是自由职业者。在中国,会计师,又是会计干部的技术职称之一。
黑龙江省中级职称职称
中级职称文件和证书编号没有全国统一查询黑龙江省中级职称证编号的网站,目前人事部门是采取哪发证哪负责查询黑龙江省中级职称证编号的原则! 所以你要看你钢印上黑龙江省中级职称证编号的名称去发证机关(省、市人事管理部门)查询。
中级工证书怎么查
首先打开全国政务服务平台黑龙江省中级职称证编号,进入服务中心,点击【职业资格】。
2.然后在页面点击【中级职称证书信息查询】。
3.最后,在页面上输入您的姓名和证件号码,点击【立即查询】。
1.请登录中级职称证书查询系统。因为职称证书是全国联网的,登录网页后就可以搜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
您可以通过输入自己的信息进行查询。注意:没找到也不用担心,有可能是证书的信息没有记录。
2.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方行业管理科查询:各省市人事局颁发的中级职称证书可以在相关网站查询,大型国企颁发的职称证书无法查询,所以如果需要查询,还得去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业管理科查询,也可以鉴别真伪。
中级职称:一般指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可直接认定为中级黑龙江省中级职称证编号;硕士学位或双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及以上黑龙江省中级职称证编号;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助理职称四年以上。是指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三年以上。
中级职称申报条件:
(1)博士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评为中级职称。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
(5)其黑龙江省中级职称证编号他合格人员。
请问黑龙江省工程师的中级职称证书怎么辨别?
直接登陆黑龙江人事局网站查询证书号码,就可以鉴别出真伪。目前只能评编号查询,钢印可以辅助鉴别。
实际中说的中级工程师一般都是对职称而已。通过考试或评审即可取得中级工程师的称号。
申报晋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各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测试合格者方可申报相应等级的任职资格。水平能力测试由市职改办负责,具体工作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实施。
凡在任职期间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或违反国有法律、法令受到刑事处分,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参加推荐评审。
评审费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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