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职称评定细则
黑龙江职称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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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法医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工作,以及在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法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法医师。
中小学职称意见评审征求意见稿是定稿吗
中小学职称意见评审征求意见稿不是定稿。中小学职称意见评审征求意见稿只是征求意见稿黑龙江职称征求意见稿,不是定稿,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黑龙江职称征求意见稿的,如有意见和建议,是可以填写反馈意见表反馈黑龙江职称征求意见稿的。
《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与法院有关么
肯定有关,关于《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现将省司法厅会同省 *** 办公厅研究起草的《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9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黑龙江省司法厅官网(网址:)下方左侧“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黑龙江省司法厅法治调研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433号,邮政编码:150090。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ljsftfzdyc@163.com。
附件:《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20年8月25日
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体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 *** (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等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事项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之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条之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022年黑龙江省职称评审条件
2022年黑龙江省中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1、助理工程师 (初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半年以上黑龙江职称征求意见稿;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中专、高中、初中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3年以上。
2、工程师 (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黑龙江职称征求意见稿,担任助理级职务满3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5年以上。
3、高级工程师 (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黑龙江职称征求意见稿,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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