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

一、将名称修改为“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内容中的“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均修改为“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二、之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三、第四条修改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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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县(市)人民 *** 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建档案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城镇和农村新居工程建设档案的业务指导,并确定乡(镇)建设档案的收集归档方式,乡(镇)人民 *** 应当确定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地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工作”四、第六条修改为:“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其建设资金由当地人民 ***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多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城建档案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地上建筑信息和地下管线信息,并实现动态管理”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包括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 *** 、地铁、工业、广播电视等)和有关隐蔽工程的档案;”

第(五)项中的“电信”修改为“通讯”。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的城建档案”七、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之一款修改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内,按照城建档案的管理范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城建档案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并对报送的城建档案真实性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进行查验”八、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其中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补救”九、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十、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之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范围报送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县以上城建档案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十一、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由县以上城建档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誉评价不良记录”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黑龙江省]黑龙江同级改职称办法,黑龙江省同级改职称怎么办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职业年金的建立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我国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势在必行。下文是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完整版

之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的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 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成立省级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由省人社厅、财政厅等方面人员组成。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设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 *** 人社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管辖范围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社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为什么要有职业年金

之一,补充养老。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时所带来的生活水平的下降,职业年金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从这个基本功能,我们还可以引申出职业年金具有缓解国家财政压力的作用。所以,职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对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缓解财政压力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第二,福利激励。职业年金的实质是将职工现期的一部分工资转移到退休后,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如果将其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手段或工具,方案,就可以给予职工薪酬福利方面的激励,提高职工工作效率和积极性,稳定单位劳动力队伍,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来吸引和留住一些优秀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单位的综合实力。

第三,合理避税。从企业年金的发展历史看,世界各国都给予企业年金一定的税收优惠。虽然在中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对企业年金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对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政策导向的预期来看,未来 *** 对实施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以及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受益均给予税收优惠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第四,资源配置。职业年金资产一般会以基金方式进入金融资本市场,通过从分散的个体提供汇聚基金,实现跨越时间、空间和产业提供经济资源转移。提供这种转移,个人可以在生命周期使资源分布更优化,同时,资源也可以被更优地配置到最有效率的用途上去。企业年金基金是许多国家长期资本的一个主要来源,基金的投资相对自由,能够产生更高的收益,优化资金的配置,职业年金计划形成的基金也同样具备这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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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1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有关内容。

1.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族、残联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发展工作。”

2.第八条修改为“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各级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引导、鼓励公民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提高身体素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3.删去第三十四条。

(二)修改《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七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标准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二)有符合国家体育主管部门颁布标准的器材设备;

“(三)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场地工;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第九条修改为 “申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有关专业人员的合法证件;

“(三)合作单位的协议、合同等副本;

“(四)器材等必要条件的说明材料。”

3.第十二条修改为“发行中国体育彩票应当由省体育彩票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所得公益金应当用于发展体育事业。”

4.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生态环境、价格等方面法律和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三)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六条之一项中“和备案审查”。

2.删去第七条之一款中“公共场所和”,删去之一款第三项中“消防安全和其他”,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督”。

3.删去第二章名称中的“备案”。

4.删去第九条、第十条。

5.第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督”。

6.删去第四十条之一项。

(四)修改《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内容。

1.第六条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2.第七条之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 *** 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 *** 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 *** 批准,并报省人民 *** 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之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 *** 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 *** 编制,经县级人民 *** 批准,并报市人民 *** (行署)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款修改为: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 *** 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3.第九条修改为:“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

4.第十条修改为:“公路建设应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级负责、联合建设。

“国道、省道的建设由省人民 *** 统筹负责,建设资金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县道以下公路建设由县(市)人民 *** 负责,建设资金由县(市)人民 *** 承担。

“公路建设、改造所使用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民 *** 应依法予以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取费用。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市、县级人民 *** 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5.第十六条修改为:“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定额。”

6.第十七条修改为:“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设计文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7.删去第二十一条。

8.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 *** 应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三十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9.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之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第四条 规范行政裁量权,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行政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 *** 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行政裁量权的种类、幅度以及行使主体、条件、时限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缩减行政裁量的空间。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 *** 制定的 *** 规章以及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由省级行政机关组织制定,并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人民 *** 制定的 *** 规章以及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由同级行政机关组织制定,并在本市范围内适用。

民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由同级行政机关组织制定,并在本县范围内适用。

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相关行政裁量权标准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在规定的裁量标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第八条 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符合立法或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

(二)在法定裁量幅度范围内;

(三)公平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考虑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五)依法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最有利的方式;

(六)除相关依据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外,相同或者相似情况下,作出行政裁量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第九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标准,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第十条 行政许可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一)对行政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

(二)对行政许可程序或者对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三)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确定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四)对不予许可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明不予许可的具体情形;

(五)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列明材料清单;

(六)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和办理过程中其他应当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情形。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一)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

(二)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般应当划分三个以上具体裁量阶次,并列明每一阶次处罚的具体标准;

(三)依法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列明单处或者并处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

(四)对适用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

(五)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其他应当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情形。第十二条 行政确认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一)对行政确认条件、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条件、程序;

(二)对行政确认办理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确定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三)对行政确认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列明材料清单;

(四)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其他需要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情形。

怎样获得兽医师专业技术职称?

(一)申报单位呈报的材料: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推荐报告1份。说明推荐程序、推荐结果及公示情况。

2、《拟评人员名册》一式2份(含电子版)。

(二)申报人员呈报的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由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下载,打印生成。

2、《申报评审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式15份,A3纸打印。

3、申报人员个人签字确认,工作单位盖章确认的《个人信息确认表》,由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下载,打印生成。

4、连续学历证书。

5、现职务资格证书,事业单位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合同)及工资兑现审批表。

6、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提供《岗位任职合格证明》等相应佐证材料。

7、同级改职人员提供《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

8、学历破格人员提供《学历破格人员审查表》。

9、获得国家专利局批准的专利证书、批准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10、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成果证书、获奖证书等。

11、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总结等(此项只限县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地处县域的省、市直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12、学历破格人员需提供1篇近期正式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13、上一级任职资格证书。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个人材料要分别将第10、11项及其他项分别装袋,第10、11项材料评审后返回。

报送材料的地点为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43号原省家畜繁育站院内新楼706室。

扩展资料: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畜牧师、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畜牧兽医工作满二年。

2、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担任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务四年以上者。

3、中专毕业,担任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部、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主要贡献者。

(2)市(州)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3)长期在区乡(镇)从事畜牧、兽医技术工作,满十五年以上者。

参考资料来源: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畜牧兽医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