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黑龙江省职称评审条件
2022年黑龙江省中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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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助理工程师 (初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半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中专、高中、初中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3年以上。
2、工程师 (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3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5年以上。
3、高级工程师 (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黑龙江省中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根据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一级教师评定条件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教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摘要: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试点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学、小学、职(农)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以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中小学校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 晋升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
(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教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教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高级教师岗位任教10年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三级教师评审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 *** ,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十条 二级教师评审条件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 *** ,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 ***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一条 一级教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具有任教学科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能与教学、教研等实际工作相结合。
(二)能较好地掌握现代教育信息,了解本学科教学改革的基本状况。
(三)能较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副校级领导及以下 *** 教师应当兼任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
(二)教学效果
1.熟悉和掌握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执行课程计划,胜任所教学科大循环教学工作,认真备课,无违反任职学校规定的教学常规及纪律行为;能积极钻研教学,坚持进行教学反思,有1篇典型课例或学习体会文章在校内外交流。
2.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知识经验,基于学生基础设计教学,有较强的课程实施能力及教学能力,学生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幅度较大。
(三)参与校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积极参加学校的校本教研活动,能发现和解决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问题。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节次和教研活动次数,有听课笔记,撰写关于教学评价和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文章。
(四)注意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既教书又育人,教育效果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班主任工作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负责,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工作效果好,所带班级或所承担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校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被评为校级文明班级或优秀中队,或承担2次校(乡)级或1次县(区)级主题班(团、队)会,教育效果好;
2.协助班主任共同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结合学科教学渗透德育效果好,撰写有关素质教育或德育工作的论文或经验总结,并得到同行认可。
(五)教研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独立组织过县(区)级教研活动。在县(区)级教学研究活动中上过辅导课。积极参加 *** 教研活动。每年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30学时,有原始的听评课记录。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教学中能够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在一个教学循环期内所教班级学生的成绩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是校级教学新秀或教学骨干;
2.在校内结合学生发展需要积极开展教书育人实践活动,在校本教研中骨干作用明显,每年进行专题讲座(包括经验介绍)或校级公开课(包括展示课、观摩课、研讨课和优质课)1次,并有讲稿或教案;
3.获得2次乡级或1次县(区)级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之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3.有3项教科研成果在校内交流,或有2项教科研成果在县(区)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有1项教科研成果或1篇经验总结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交流。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全面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并能自觉地运用于教育教学中。
(二)对任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并贯穿于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中。
(三)全面了解教育教学改革和本学科发展状况。
(四)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副校级领导及以下 *** 教师应当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
(二)教学效果
1.熟练掌握学科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能出色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工作。胜任所教学科大循环教学工作。掌握教育教学规律,课堂教学效果好,在本校或当地有较好的影响,在教学和教研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关注全体学生,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有很高的课程实施能力及教学能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获得预期的应有的发展。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开展教研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坚持不断进行教育教学问题的研究,能独立承担校级科研课题,较好地解决问题,并形成教育教学反思或叙事等材
2.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在学校组织的本学科教研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提供2篇教学案例或心得体会。积极参加 *** 教研活动,及时发现并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四)坚持教书育人的正确方向,积极探索德育工作规律,针对性、实效性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胜任班主任工作,育人效果显著。所带班级学生整体素质好,结合学科教学,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工作富有实效,组织校级主题班(团、队)活动2次或县(区)级1次,受到有关部门的好评或奖励,班风优良,获得了校级文明(优秀)班级称号3次或县(区)级1次;
2.结合学科教学,主动配合班主任,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进行教书育人问题研究,成果明显,至少撰写2篇有关素质教育的论文或经验总结;
3.所领导的学校获得县(区)级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等称号。
(五)教研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研究和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熟练掌握本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法,经常组织教学研讨、交流等教研、科研活动,有力推动了校本教研活动。有专题讲稿,有研究成果、总结材料,有深入学校的听课笔记、评课记录等,每学期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50学时。每年都在县级教学研究活动中上过辅导课、研究课、或培训讲座。积极参加 *** 教研活动,总结推广素质教育经验,在本学科课程改革实施中,经常有教学案例评析或指导教育教学方面的心得体会文章在本院(校)交流或在有关教学报刊上发表。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所教学科成绩在本校同年级或在同类学校名列前茅,学生整体学习成绩提高幅度较大,学生个性特长获得比较充分的发展,在各种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在社会实践活动或科学实验中获得好评;
2.是县(区)级教学新秀或教学骨干,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积极探索教学艺术和追求教学特色。至少承担县(区)级有影响的公开课(展示课、观摩课、研讨课和优质课)3次,并有教案和反馈,结合学生发展需要积极组织或参加校本教研活动,进行校级专题讲座(经验介绍)3次,讲座体现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实践的要求,并有讲稿,积极参加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建设,能够承担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教学任务;
3.在指导青年教师,提高青年教师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成绩显著。在学校传、帮、带新教师作用明显,送教下乡或支教作用突出;
4.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近五年来获得县级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授予的优秀(模范)教师、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1次。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之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字数为2万字以上;
3.有2项教科研成果获得市(地)级二等奖,或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交流。
第十三条 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并能自觉地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中。
(二)对任教学科具有完备、精深的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并贯穿于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中。
(三)深刻了解教育教学改革和本学科发展状况。
(四)灵活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2;副校级领导及以下 *** 教师应当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2/3。
(二)教学效果
1.深刻领会学科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能圆满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出色完成所教学科大循环教学工作。熟练掌握教育教学规律,课堂教学成效显著,在全市有较大影响,并能在全市教学和教研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关注全体学生,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有突出的课程实施能力及教学能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获得预期的应有的发展和较大进步。
(三)具有突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主持开展教研活动,主持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坚持不断地进行教育教学问题的研究,独立承担省级以上科研课题,重视积累教育教学经验,提升教育理念。有体现教育思想或教学艺术或教学风格的文章或专著;
2.积极引领教研活动,主持省级以上大型教科研活动,或在省级以上大型教科研活动中专题发言或讲座3次。积极组织参加 *** 教研活动,及时发现并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四)坚持教书育人的正确方向,积极探索德育工作规律,针对性、实效性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是市(地)级以上优秀班主任,育人效果显著。结合学科教学,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工作富有实效,组织或指导市(地)级以上主题班(团、队)活动3次,其中省级主题班(团、队)活动至少1次,受到好评或奖励。所带班级学生整体素质优秀,班风优良,获得县(区)级文明(优秀)班级称号3次;
2.结合学科教学,主动配合班主任,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进行教书育人问题研究,成果明显,至少撰写3篇有推广价值的关于素质教育方面的论文或经验总
3.所领导的学校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等称号。
(五)教研人员应具备很强的组织、管理、研究和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深刻领会本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法,定期组织教学研讨、交流等教科研活动,强有力推动校本教研和培训。有专题讲稿、研究成果,有深入学校的听课笔记、评课记录等, 每学期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60学时。每年都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并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参加并主持 *** 教研活动,总结推广素质教育经验,经常在 *** 或其他媒介上发表教学案例评析或指导教育教学方面的心得体会。培养名优教师业绩突出,指导教师参加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二等奖5人次,其中获国家级二等奖1人次。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 教学质量优异,是省级骨干教师(骨干校长)或教学能手,所教学科成绩在同类学校名列前茅,学生整体学习成绩提高幅度大,学生个性特长获得充分的发展,在社会实践活动或科学实验中获得广泛好评。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等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科技活动中获一等奖1次,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 本人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主办的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职业中学从事专业课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主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1次,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
2.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具有高超的教学艺术和独特的教学风格。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承担或指导公开课(展示课、观摩课、优质课和讲座)3次,其中国家级有影响的公开课(展示课、观摩课、优质课、讲座)1次。积极主持或参加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开发建设。荣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
3.在提高青年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方面成绩显著,送教下乡或支教作用突出,在本市有较好影响;
4.有1项科研成果获得省级行政部门一等奖;
5.获省级以上 *** 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模范)教师、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6. 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获得特级教师称号。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之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 本人承担字数为6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凡提交的项目、实验等成果必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基础教育机构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教师进修学校、青少年宫等单位教师的资格证书和学历要求,参照高中教师标准掌握。
第二十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人员,必须通过水平能力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个人职称申报系统入口:http://60.219.211.87:8888/pwh/cj.jsp
黑龙江个人职称申报系统入口: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职称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一、申报个人
Q1:当职称申报人员在平台有基本信息时,应如何登录到个人职称申报页面?
A1:请输入本人在平台个人身份证号(18位)以及保存的个人登录密码进行登录。
Q2:当职称申报人员忘记本人登录密码时?
A2:请联系本单位管理员,管理员可在管理员平台的【人员信息】中重置个人登录密码。
Q3:当职称申报人员首次使用平台时,应如何登录到个人职称申报页面?
A3:请打开个人职称申报网址,在登录页面点击【新增】按钮,完善本人基本信息。
Q4:为什么选择不到自己的工作单位?当前登录用户信息在什么位置?
A4:选择不到本人所在单位主要是以下两点原因:
1) 单位没有开通。工作单位能够查询到的均为已开通的单位,如查询不到,请及时联系单位管理员在平台开通单位信息;
2) 输入单位名称有误。平台支持模糊查询,如人员的工作单位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那么可输入“省哈尔滨市人力资源”等连续字进行查询,不可挑取关键字进行查询,如“哈尔滨市人社局”,如不确定单位名,可联系单位管理员进行咨询。
Q5:当职称申报人员选错工作单位时?
A5:1) 当人员未在平台中申报过职称时:可直接修改工作单位。
2) 当人员当前年度的申报信息被退回,即人员初选状态为“退回修改”时,可修改所在工作单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初选状态为“退回修改”时,需要到个人职称申报的已申报查询中“取消申报”后,再修改工作单位。
注:可修改工作单位的前提为:人员未在选中单位参与岗位设置。
Q6:如在个人信息补录中找不到自己的从事专业时怎么办?
A6: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填写个人信息,平台在从事专业中提供自定义选项,如在下拉框中没有本人的从事专业,人员可在从事专业中自定义自己的从事专业并进行选择。
Q7:为什么在申报职称中输入信息查询不到评委会结果?
A7:申报职称中输入信息查询不到评委会结果的原因有两点:
1)评委会未开通,人员不可申报未开通的评委会,如评委会已开通,请各申报人员仔细查看所申报评委会的评审单位名称以及创建单位名称,避免造成报错评委会的情况,建议各申报人员抓紧在评委会申报时间结束前提前两天到四天进行申报。
2)查询字段有问题。申报职称页面上方为评委会查询项,在下拉框中选中评委会的相关信息,而不是填写本单位的相关信息。如在评审单位中,选择申报评委会的评审单位名称,而不是填写申报人本单位的单位名称,如不清楚评审单位是哪里,那么此项可不选择,只选择已知的信息同样可进行查询。
Q8:在【申报职称】时,为什么原技术级别为中级,此次拟评级别不可选择正高?
A8:1)当原技术级别显示正确时:平台对拟评级别选择给出相应控制,如原技术为中级,拟评级别为正高,请选择申报类型为破格。
2)当原技术级别显示错误时:请到个人信息补录中选择正确的原技术级别。
Q9:申报评委会时,评审目录材料信息有错误或打印不了评审目录怎么办?
A9:申报人员在申报职称后,可进行评审目录材料打印,如申报人员发现评审目录材料有问题,可联系评委会评审单位修改评审目录。打印不了评审目录是因为使用的电脑没有pdf插件,平台推荐使用内置pdf的谷歌或火狐浏览器。
Q10:如何打印确认单?
A10:人员申报职称后,在“已申报查询”栏点击“打印确认单”以打印《XX年度拟评职称信息确认单》,如发现确认单有误,请及时在【已申报查询】中选择“修改”按钮进行修改,修改正确后,重新【打印确认单】。
Q11:为什么我不能取消申报?
A11:当人员初选状态为未提交、退回修改或撤销时,可取消申报,不是上述几种情况,无法取消申报。
Q12:为什么退回的个人职称信息,个人没有办法修改并且提交呢?
A12:个人职称申报退回后,初选状态为:退回修改,此人人员需在“已申报查询”中点击取消申报按钮确认取消申报后,到“职称申报”页面重新选中评委会进行申报。 ;
黑龙江省考职位表如何匹配专业?
招录职位对专业的要求,参照教育部最新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及2016年以来历年增补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等,也可参照《黑龙江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设置指导目录》。黑龙江专业设置指导目录与教育部最新发布的专业目录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发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报考者所学专业未在上述目录中且报考职位有具体专业要求的,须经资格审查单位同意后,如实填写自己所学专业,再提交审查。
注:所学专业与招录专业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的不同,或多、少1个“学”字差别的,视为同一专业。例如:“会计”和“会计学”,“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与应用”“计算机及应用”,均可视为同一专业。报考者要如实选择或填写所学专业,所学专业以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在国(境)外院校所学专业以所获学位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2012年黑龙江省中小学职称评定什么时候开始
【标题】 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来源】 黑龙江省教育厅
【时间】 2012-08-02
【文号】 黑教师〔2012〕149号
【正文】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教育局(处):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现就《通知》落实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落实《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标准》问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下发,《通知》是做好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今年的工作十分紧迫,各地、各学校要抓紧组织学习《通知》,研究制定本校的工作方案,科学开展工作。
2011年全面启用省人社厅修订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新《标准》更符合当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主要政策依据。各地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按照《标准》做好教师职称的评聘工作。
二、关于知识更新培训问题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省人社厅组织了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有关培训的具体办法和要求,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 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函〔2012〕26号)执行。
三、关于参加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问题
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是教师职务评审的关键环节,是申报高、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测试成绩当年有效,未参加测试或测试成绩不合格者,不搞二次测试,当年不得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有关测试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要求,按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报高校、中专和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13号)文件执行。
四、关于岗位管理问题
1.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加强岗位管理,要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高、中级教师职务岗位数,按照隶属关系核定给所属各学校。对未完成岗位核定工作,将不予受理其专业技术职务申报。
2.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教师职务空岗数及分年度实施计划进行申报,超岗或无空岗的学校不得申报。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根据核定的岗位数确定今年评聘教师职务限额计划,报上级人事和教育部门批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3.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建立结构比例控制机制。各级人事、教育部门不得再向中小学校下达指标,不得二次下达指标。
4.教育行政部门督促、监督学校将下达的岗位数额核定到具体学科(小学超高除外),逐步实现按学校、按学科、按岗位申报教师职务。
5. 必须确保落实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偏远学校、职业学校岗位计划,在申报、推荐中不得挤占、挪用以上学校的岗位计划。
6. 对矛盾特别突出,优秀教师相对集中的学校,经各级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后,可在本地区总岗位数内适当调剂解决,但要从严掌握,各地超岗申报人数不能超过当年本地区申报总数的10%。
7. 各地、各学校应按照聘任程序给予经高、中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的高、中级教师履行聘任手续,兑现相应的教师职务工资。
五、关于评审、推荐问题
1.各学校在组织推荐工作中,要按照省人社厅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严格把关,执行“五公开、一展示、一答辩、一测试”的评审、推荐程序,申报者须在全校大会上做教育教学自我叙事(述职),并形成书面材料装入申报材料袋。学校要成立由7-13人组成的评审小组(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负责本校教师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学历、资历条件、教育思想、师德表现以及工作业绩与成果评价等。
2. 各县(区)教育、人事部门要对本地区所辖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进行认真组织、检查,确保推荐工作公正合理,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准。
3. 各市(地)教育、人事部门也要加强对所属县(区)和直属单位的工作组织与指导,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准,依法实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
六、关于青年教师答辩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里加强青年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我省今年取消青年教师“拔尖”晋升高级教师政策,实施35周岁(8月31日为界)以下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超高级教师)答辩政策,申报人员参加省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面试答辩。
七、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省教育厅职改办接收高级评审材料的时间为10月11日至13日(地点另行通知)。中级教师职务评聘时间应由各地自行安排,全省各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在12月底前全部结束。
八、有关工作要求
1. 各地要严格落实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加强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教师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要严格规范评聘工作程序和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严明评聘纪律,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认真组织教师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注重实效,避免走过场,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2.各级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做好评审前的专家培训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对评审委员会和专家队伍进行必要的充实和调整,把业务能力强、公正无私具备条件的优秀人员吸收到专家队伍中来。
3.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要对本年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政策、基本条件、各级教师职务岗位数额及推荐数额和被推荐人员名单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等内容进行公开,推荐名单上报省高级评委会前公示一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公示学校(县、市)要设置举报 *** ,并指定专人受理来电、来信和来访。省级评委会在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一周,并及时将未通过原因及理由反馈给各主管部门和学校。
4.对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处理,对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抄袭剽窃、署名不实,利用假学历、假文凭、假论著申报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按省人社厅、教育厅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背承诺,发生造假行为的单位,要追究当事者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
其他有关政策按省人社厅《通知》执行,具体问题另行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2年7月31日
黑龙江: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可直接聘任工程师职务!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申报学科目录黑龙江职称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8〕1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学科目录黑龙江职称,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申报学科目录黑龙江职称:
为贯彻落实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申报学科目录黑龙江职称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各地各部门应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的具体落实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政策解读及证书甄别指导,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做好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甄别和服务,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提供便利,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26日
黑人社规〔2018〕12号-职称与职业资格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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