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事业单位还改革吗?
2022年事业单位还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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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7日,黑龙江省已经如期完成改革任务,黑龙江共精简事业单位2735个,收回事业编制8.3万人,但从回收的编制来看,市、县占据了回收编制的绝大多数,共7万名,占总回收的比例为84.34%。
山西:机构精简69%,编制精简59%,2021年5月14日,根据人民日报消息山西省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总结大会召开,在完成改革后,山西省直事业单位机构从1205个精简为370个,精简69%;编制从6.7万名减至2.7万名,精简59%。而市县两级的事业单位改革也将于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事业单位改革注意事项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称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将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
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关于职称改革问题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各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在榕单位、中直在榕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坚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需要,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正常化评聘工作总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论文要求要区别对待,凡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中、高级职称,其论文不作必须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2、 为结合实施《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在今后正常化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出任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要求,凡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任职期间至少一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上报,各级职改部门应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这个条件作为申报对象必备要求进行预审或推荐。
3、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传、帮、带”作用,缓解人才密集单位职务结构比例偏紧的矛盾,对经批准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延聘期间可申请聘任专项指标,在2000年前,可不纳入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二、 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 下放评审权利,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地(市)基本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具备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或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评委或专业高评委,可由15—25名同行高级专家组成。
地(市)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由地(市)或省直部门、单位提出方案,征得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 进一步简化评审程序。凡地(市)已组建某一系列高级评审组织或省直部门、单位已组建某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有权评审该系列或专业的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包括学历、资历破格评审对象,省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委不再对破格评审人员进行“二次评审”专业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及评审结果可直接向省职称领导小组报告,由省职称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抄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组建的高评委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送省职改办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批和报备仍按过去规定执行。
3、 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及对评审工作的领导。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领导,对评审工作要加强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评审组织建设应适应职称工作正常化要求,在任期届满换届重组中,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审组织,切实改善评审组织人员素质及职称、专业、学历及年龄结构,调整充实并提高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中45岁以下专业人员的比重,使中、青年专业人员在各级评审组织中逐步达到比例要求。
三、 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相对应系列正常工作
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中的评价标准条件,及破格条件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一些不切实的要求进行适度调整,使有关规定更趋合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控办法进行研究制定。高级、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应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年内提出结构比例指导性意见,以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及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
四、 进一步完善任职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使考核工作与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等政策相衔接,对原省人事局、省职改办下发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工作考核的意见》(闽职改字[1989]015号)、《关于继续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的意见》(闽职改办字[1991]24号等文件规定的考核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 考核结果统一规定为三个等次,即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和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3、 单位行政领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考核视实际工作情况,可选用行政序列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进行考核。
五、 授权省人才交流服务部机构(即省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牵头,研究提出三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承办三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人事关系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职称评定的申报考核表、评审或推荐、委托评审等具体事宜。
六、 中央和国家部委属在闽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驻闽部队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颁发我省相应资格证书的,应按所规定的评审程序,送所在地(市)或省人事职改部门预审,预审通过的人员,方可委托送审或颁发资格证书。
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职称几年一聘用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职称五年一聘用。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事业单位职称聘用年限是五年一聘。
2021年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哪些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印发了《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全面推开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此次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本次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就是按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经济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改革坚持服务发展,突出经济活动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提升职称评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契合度,满足经济行业对于专业人才的新需求。坚持科学评价,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完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创新高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机制,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体系。坚持以用为本,加强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做到以用促评、评用结合。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职称层级,增设正高级职称,明确不同层级职称名称。要求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设置由国家统一公布。
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科学确定考试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经济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
三是创新评价机制。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副高级实行考评结合,正高级一般实行专家评审;各级别考试全国统一组织,评审坚持同行专家评议;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依托自律规范的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化人才评价;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
四是促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职称评价监管,确保评价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公平公正、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机构,责令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评审专家、参评人员、工作人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其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黑龙江: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可直接聘任工程师职务!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8〕1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职称改革知道意见,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黑龙江省职称改革知道意见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各地各部门应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的具体落实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政策解读及证书甄别指导,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做好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甄别和服务,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提供便利,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26日
黑人社规〔2018〕12号-职称与职业资格附件.xls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壹』 怎么知道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真伪!
黑龙江人事信息网,网址没记住,但是不提供所有职称种类的查询
如果你是用工企业,那么内职称评审资料要随着容档案走,你看档案就可以了.如果你单位没有档案权,也可以要求用工人员出具档案所在地开的证明.不过这有点难为人家的嫌疑
『贰』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查询网址是什么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查询网址是//hl.lss.gov.cn。其中的具体步骤如下:
1、直接搜索黑专龙江省人力属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职称改革知道意见,找到对应的网站进行点击。
『叁』 黑龙江: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可直接聘任工程师职务!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8〕1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各地各部门应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的具体落实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政策解读及证书甄别指导,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做好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甄别和服务,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提供便利,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26日
黑人社规〔2018〕12号-职称与职业资格附件.xls
『肆』 为什么黑龙江省取消20个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已经取消。
『伍』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打 *** 到人事部门咨询吧!
『陆』 如何辨别黑龙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真假
到劳动部网站查询
『柒』 黑龙江省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吗
黑龙江省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可以是全国通用的,你可以去你们颁发证书的部门了解一下。
『捌』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号都有哪些字母打头,有字母DL打头的嘛
你想要知道这个编号的话问一问学校就会知道他的情况
『玖』 怎样查询黑龙江省医师资格证书查询
怎样查询黑龙江省医师资格证证书查询到网上去查出来。
『拾』 黑龙江省报考一级消防工程师是否需要社保证明,是先审吗
2019年黑龙江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为考前资格审核,未要求提供社保证明,具体资格审核要求如下:
1、在线核验:考试机构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在线核验,在线核验通过后,报考人员可在缴费规定时间内直接缴费。在线无法核验以及核验不通过的报考人员须按资格核验部门要求进行人工核验。
2、现场人工核验:以下报考人员须持本人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符合免试条件的还需携带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的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称证)原件或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到报名地市的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人工核验。
(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即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
(2)具有中专以下学历或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黑龙江省职称改革知道意见;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学位的报考人员。
(3)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4)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5)其他报考条件不能通过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
注意:报考人员须在报名表承诺人签名处填写联系 *** 并签名,资格核验通过后不允许修改信息,如不按要求操作,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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