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经济师评审材料,我想请教大家,谁有详细的评审材料,还有业绩考核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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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另外注意以下问题:

1、专业不对口,需获得: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即改职培训)。

2、需获得:知识更新培训证书

3、考评结合,需参加当年的高级经济师考试,2010年的合格线是30分(满分100分),2011年的合格线是35分。2012年的合格线是?

4、业绩考核:三篇报刊论文,五篇本单位的规章加一个市级的成果证书比较可行。至于怎么去弄,靠能力、人际关系、或特殊渠道!呵呵!只能说到这些了。祝你早日成为高级经济师(副高职称)的获得者,早日涨工资!

黑龙江省高级会计师何时开始的考评结合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具体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为准。

国家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2015年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及评审标准规定2014年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专业限制2015年高级会计师评审对学历及专业工作经验年限要求如下

高级会计师的评定流程必须先参加全国统一的《高级会计师实务》考试,考试合格并符合申报条件要求后,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地市财政部门或基层职称评委会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考核推荐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省级人社部门备案批准。

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及各地区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考评办法等文件规定,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对申报人明确提出了学历、资历、专业工作能力及业绩成果等要求,大致标准如下

一、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2年以上;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水平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和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订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或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二)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见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四)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财政部门的认可。

四、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之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个正式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三)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五、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可以破学历或破资历(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评定资格。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更佳答案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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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怎样评高级会计师职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财政厅 (局 )黑龙江职称考评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黑龙江职称考评结合,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财务部门黑龙江职称考评结合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决定, 2010年度继续在全国范围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中的考试(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各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协商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统一简称中央单位)的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各地区的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组织进行;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二、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实施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及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时间为2010年9月5日(星期日),考试时间为上午8:30-12:00。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4、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三、考试有关要求

(一)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运送与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二)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三)中央单位所属会计人员依据本部门规定破格条件报名的,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四)中央单位在确定本部门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时,如有需要,可与当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联系,取得本部门考试人员成绩相关信息。

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财政部会计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职称考评结合,黑龙江职称评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