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正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正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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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结合黑龙江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机械、纺织、建材、轻工、冶金、化工、电子信息、电气、商业、地震、林业、森工、水利、国土资源、煤炭、技术监督、建设、交通、环保、测绘、地质、医药、粮食、广播电影电视、物流、安全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研,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等研发工作并具有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高级工程师,且被聘期间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5 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 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 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研究开发经验,在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起到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二)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作为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完成下列科研工作之一:
1、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2项;
2、省(部)级重点工程的设计、建设项目1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3、市(地)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3项;
4、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研究设计、开发、推广应用项目2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引进大型先进成套(单机)设备的安装、调试的全过程,投入生产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6、经过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并批量生产,或研究开发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主持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组织完成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级二等奖1项(前三名);
3、获省级三等奖2项(之一名);
4、获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之一名);
5、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工程项目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项目负责人);
6、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7、取得重大科研成果1项,或较大科研成果3项;
8、签订的技术(本人专有技术) *** 合同,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 *** 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
9、主持制定新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部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之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并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4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申报资格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基础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研究开发条件建设计划、农业发展计划等)的项目,省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省科技计划(基金类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高新技术产业类计划、科技基础条件类计划)的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引导项目、指导项目),部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部(委)科技计划的项目,市(地)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市(地)科技计划的项目。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重大、较大科研成果是指:
重大科研成果: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国家或省(部)鉴定或验收,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较大科研成果:省(部)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获国家或省新产品奖。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主持人或负责人是指:
完成该研究项目时的项目主持人,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之一名;完成该研究课题时的课题负责人,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前三名。
第十九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主要完成人是指:
提出和确定研究项目(课题)总体方案的人员;完成该科研项目时直接参与解决关键技术或疑难问题的人员;直接参与并解决在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的人员;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二十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各级奖项是指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国家、省、市(地)设立的科技奖项,其中:国家级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奖是指省科学技术奖;市(地)级奖是指市(地)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要求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必须相符。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规定的工作业绩中,各种奖励、鉴定、验收、审定等,须附相应的证书、文件、奖励证书等;科研项目(课题)、工程项目级别的认定,以项目计划任务书、计划文件为依据;论文、著作须提交原件。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科技工作者的职称名称有哪些?
还是看行业的,一般可以是工程师,或者教授这类职称!还有一种说法,都称之为专家,你知道的!
黑龙江省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黑龙江省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报名参加中、副高级职称评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黑龙江工程类副高级职称评选的条件为:
一、学历要求:
1、参与评选的人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参与评选的人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3、参与评选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参与评选的人员在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获得高级工程师资格需要以下几个条件:
本科毕业及以上,获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
博士毕业,获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
通过职称外语考试获得相应证书(一般需要通过A级考试,按各省规定不同,有的省份只要求B级,有的省份已不作硬性规定)
准备材料和论文报评委会审批 (或参加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资格考试)。
获得高级资格后企业发高级工程师聘书。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管理工作,使科学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科技人员的职称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系指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生物以及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科技成果推广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领导,把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健全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发展科技成果推广事业。第六条 科技成果推广实行分级计划管理,分国家级、省级、市(地区)级。第七条 国家科委编制的《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由省科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省、市(地区)计委会同同级科委编制本级科技成果推广中长期发展计划。
省、市(地区)科委编制科技成果推广年度计划(草案),报同级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省、市(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科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各级科委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科技成果推广管理机构或专、 *** 人员,负责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工作。第十条 各级科技成果推广管理机构和专、 *** 人员的职责是黑龙江科技人员的职称: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三)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与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有关的信息。
(四)总结和交流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经验。
(五)负责科技成果推广的统计工作。第十一条 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专、 *** 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科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推广能力。
(四)热爱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有开拓精神。第十二条 对科学研究和事业单位中从事科技成果推广的机构和专、 *** 人员。暂不削减国家划拨的事业费。第十三条 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评定职称范围的,应与其他科技人员同样对待。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推广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创办各种形式的经济实体,从事技术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列入计划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所需原材料和物资,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报请有关的物资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第十六条 省、市(地区)、县应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一)各级财政部门可视财力情况,安排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
(二)各级科委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从年度有关经费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推广活动经费。
(三)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地区)科委完成省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由省科委认定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从受益单位纯增或节约效益中,提取2-5%的资金,作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活动经费或基金。此项活动经费或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第十七条 各有关银行应根据科技成果推广和信贷资金的可能,发放科技开发贷款,积极扶植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第十八条 企业完成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取得的收入,经科委和财政部门认定后,允许在两年内,从增收或节约效益中提取不超过5%的资金,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按规定纳锐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报减免税。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完成后,由科委或科委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第二十条 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各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对不积极推广应用的,不能享受有关资金、物资等优惠待遇。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推广科技成果造成损失的,由同级科委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本省以往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 ***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之一条 为加快与深化黑龙江科技人员的职称我省科技体制改革黑龙江科技人员的职称,进一步建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机制黑龙江科技人员的职称,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 *** 机关应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简政放权,扩大科技机构经营自 *** 。
(一)鼓励各种类型独立科技机构放开手脚,面向社会,在自主、开放、竞争中发展。
非独立性科技机构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承接各种技术开发、技术 ***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任务。
(二)鼓励各种类型独立科技机构推行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实行科技机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
逐步推行在科技机构内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竞争确定经营管理者。科技机构的管理者有权根据科技经营需要确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任免中层干部。
在实际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过程中,科技机构要统筹兼顾各类任务的安排,搞好收益的合理分配。对职工按贡献大小、在岗不在岗、编内编外等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工资、奖励、福利待遇。
(三)科技机构可通过内部集资、吸股或经批准在资金市场发行短期债券等形式,筹集社会资金,发展科技事业。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机构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发展成新型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
(一)科技机构可以和企业互相承包、租赁、参股、兼并,实行联合经营,或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发展成为科技型企业等黑龙江科技人员的职称;大力组织科技机构领办企业,允许科技机构吸收企业,支持科技机构兴办中试工厂、附属工厂和贸易机构,逐步形成以科技为主导的经济实体。
农业科技推广、研究机构和农、林院校可以兴办试验农、林、牧、渔场或建立各种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联合体,这些技术经济实体有权繁育和销售本部门选育的、经省品种评审委员会审定的优良品种。繁育计划报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备案。有权经营与技术服务有关的化肥、农药、薄膜等农用生产资料,计划、物资部门对于农业科技机构在试验、示范、推广等工作中所需化肥、农药、薄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给予优先安排。
(二)鼓励大专院校、独立科技机构、大中型企业创办或联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分所、分厂、公司、企业、企业集团,特别是到沿海开放地区、经济特区、新兴科学园区,创办面向国际市场的经济实体和知识密集型企业,以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产业的形成。
(三)所有的科技机构都有权直接对外进行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对具备条件的科技机构,经国家或省批准,可以直接对外进行技术贸易。自一九八八年起,科研机构出口创汇,以一九八七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在三年内全额留用,可以在省外汇银行自立帐户,自主使用。第四条 增强科研机构主动面向经济建设的活力,提高科研机构自我发展的能力。
(一)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类型的科研机构走技术合同制道路。这类科研机构在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同时获得的经济收入用来补充科研事业费的不足。在自愿的原则下也可以冲抵事业费拨款,冲抵事业费比例达到事业费总额50%以上的单位(具体冲抵数额由科委核定),可以享受经济自立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机构的同等待遇。
(二)各种类型的独立科研机构,应分别情况,逐步实行以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为前提的“五包一挂”经营责任制。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与科研任务、科研水平、科研成果转化率、科研发展后劲、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上下浮动,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和走技术开发道路的科研机构,在经济自立或视同自立后,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不超过上年核定工资总额7%(含7%)的部分,不计征工资调节税。
(三)科研机构奖金税的更低起征点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
经费完全自立的和视同自立的科研机构,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纯收入由单位自主分配使用。
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完全自立和视同自立的科研机构,奖金与事业费减拨比例挂钩,奖励的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积极发展集体、个体所有制科技机构。
(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企业、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都可以创办集体科技机构。在收益的分配上,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二)经科委批准成立的集体、个体科技机构,进行技术开发、技术 ***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科技人员可以应聘在那里 *** 。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的税后利润,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分配使用。
(三)集体、个体科技机构中专职科技人员的技术职称,经所在地区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由科技机构自行聘任。
2022年黑龙江省职称评审条件
2022年黑龙江省中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1、助理工程师 (初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半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中专、高中、初中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3年以上。
2、工程师 (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3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5年以上。
3、高级工程师 (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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