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黑龙江的一名中专教师,有大学外语四级证,且卷面总分60%以上,评副高职时,英语可以免试吗?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07]49号)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
(一)公派出国学习、进修、讲学及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或自费出国进行语言培训、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及正规学校进修一年以上的;
(二)独立完成外文专著5万单词以上,或独立完成译著、译文累计6万汉字以上,并经出版和发表部门证明的(译著、译文含汉译外、外译汉);
(三)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四)在地市及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五)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六)经组织选派在援外、 *** 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七)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含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八)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BFT考试合格证书的;
(九)取得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卷面总分60%以上的;
(十)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十一)符合黑人发[2004]84号及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
(十二)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按国家人事部确定的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结合我省情况,确定省内当年通用标准。
(一)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一直有效;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两年有效。
(二)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成绩人员,均可评聘中级职称。各评委会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对外语的成绩标准自行掌握。考试成绩在晋升中级职称时一直有效。
三、有关要求
(一)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防止“一刀切”和 *** 。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也要结合本人从事的专业,不断提高外语能力,为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好务。
(二)凡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必须提交原始佐证材料,并需在单位公示一周后方可申报。各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对相关材料严格审查,切实保证职称推荐的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全省通报,专业技术人员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允许申报职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上述政策时,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厅职称处反映,从而使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政策不断完善。
(四)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2007/04/19
按照你说的应该是可以免试英语的。
职称作假几年不能申报是否有法律依据
原则上,3年内禁止;有规定2年的,其意不含当年,相当于3年内:
一、绝大多数规定:3 年内禁止:
1、广东: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穗人社发〔2010〕96号 ,职称弄虚作假通报中规定,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2、江苏:如若发现学历造假,经确认后,将一律取消其当年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3、广西:按有关文件规定,对申报高级职称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
4、河南:凡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时,有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考试成绩、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有规定2年的,其意不含当年,相当于3年内:
根据《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冀人发[2003]86号)精神,严肃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纪律,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两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扩展资料:
职称制度是高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是为了促进高校人才开发使用。
《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由学校自定,报主管部门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对评审结果的自主使用,规定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
对此,高校教育专家尉迟道坤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这次职称评定改革使得中国高等教育从“广覆盖”向“有质量”迈进,是社会民众长久的期待,也是优化人力资源供给。
高校职称评审的权力下放,就是满足不同高校、不同学科、不同专业对教师岗位的不同需求,以实现高校专业技术评定的分类评价。
权力下放以后,高校应抓住这次机遇,因地制宜,加快布局满足区域需求的优势学科、特色学科、需求学科;满足教师发展和晋升的多元化渠道;满足普通高校与职业高校的办学定位,加快调整研究型大学与应用型大学比例倒挂的难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职称评审
2012年黑龙江省中小学职称评定什么时候开始
【标题】 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来源】 黑龙江省教育厅
【时间】 2012-08-02
【文号】 黑教师〔2012〕149号
【正文】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教育局(处):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现就《通知》落实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落实《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标准》问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下发,《通知》是做好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今年的工作十分紧迫,各地、各学校要抓紧组织学习《通知》,研究制定本校的工作方案,科学开展工作。
2011年全面启用省人社厅修订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新《标准》更符合当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主要政策依据。各地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按照《标准》做好教师职称的评聘工作。
二、关于知识更新培训问题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省人社厅组织了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有关培训的具体办法和要求,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 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函〔2012〕26号)执行。
三、关于参加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问题
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是教师职务评审的关键环节,是申报高、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测试成绩当年有效,未参加测试或测试成绩不合格者,不搞二次测试,当年不得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有关测试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要求,按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报高校、中专和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13号)文件执行。
四、关于岗位管理问题
1.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加强岗位管理,要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高、中级教师职务岗位数,按照隶属关系核定给所属各学校。对未完成岗位核定工作,将不予受理其专业技术职务申报。
2.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教师职务空岗数及分年度实施计划进行申报,超岗或无空岗的学校不得申报。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根据核定的岗位数确定今年评聘教师职务限额计划,报上级人事和教育部门批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3.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建立结构比例控制机制。各级人事、教育部门不得再向中小学校下达指标,不得二次下达指标。
4.教育行政部门督促、监督学校将下达的岗位数额核定到具体学科(小学超高除外),逐步实现按学校、按学科、按岗位申报教师职务。
5. 必须确保落实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偏远学校、职业学校岗位计划,在申报、推荐中不得挤占、挪用以上学校的岗位计划。
6. 对矛盾特别突出,优秀教师相对集中的学校,经各级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后,可在本地区总岗位数内适当调剂解决,但要从严掌握,各地超岗申报人数不能超过当年本地区申报总数的10%。
7. 各地、各学校应按照聘任程序给予经高、中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的高、中级教师履行聘任手续,兑现相应的教师职务工资。
五、关于评审、推荐问题
1.各学校在组织推荐工作中,要按照省人社厅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严格把关,执行“五公开、一展示、一答辩、一测试”的评审、推荐程序,申报者须在全校大会上做教育教学自我叙事(述职),并形成书面材料装入申报材料袋。学校要成立由7-13人组成的评审小组(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负责本校教师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学历、资历条件、教育思想、师德表现以及工作业绩与成果评价等。
2. 各县(区)教育、人事部门要对本地区所辖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进行认真组织、检查,确保推荐工作公正合理,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准。
3. 各市(地)教育、人事部门也要加强对所属县(区)和直属单位的工作组织与指导,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准,依法实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
六、关于青年教师答辩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里加强青年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我省今年取消青年教师“拔尖”晋升高级教师政策,实施35周岁(8月31日为界)以下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超高级教师)答辩政策,申报人员参加省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面试答辩。
七、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省教育厅职改办接收高级评审材料的时间为10月11日至13日(地点另行通知)。中级教师职务评聘时间应由各地自行安排,全省各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在12月底前全部结束。
八、有关工作要求
1. 各地要严格落实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加强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教师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要严格规范评聘工作程序和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严明评聘纪律,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认真组织教师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注重实效,避免走过场,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2.各级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做好评审前的专家培训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对评审委员会和专家队伍进行必要的充实和调整,把业务能力强、公正无私具备条件的优秀人员吸收到专家队伍中来。
3.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要对本年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政策、基本条件、各级教师职务岗位数额及推荐数额和被推荐人员名单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等内容进行公开,推荐名单上报省高级评委会前公示一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公示学校(县、市)要设置举报 *** ,并指定专人受理来电、来信和来访。省级评委会在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一周,并及时将未通过原因及理由反馈给各主管部门和学校。
4.对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处理,对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抄袭剽窃、署名不实,利用假学历、假文凭、假论著申报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按省人社厅、教育厅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背承诺,发生造假行为的单位,要追究当事者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
其他有关政策按省人社厅《通知》执行,具体问题另行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2年7月31日
中学教师职称申报材料作假,这样的老师还配为人师吗?
近日黑龙江职称弄虚作假通报,江苏盐城市阜宁县某初级中学2019年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被派驻的纪检监察组查出大面积弄虚作假,共通报黑龙江职称弄虚作假通报了该校15位参评高级职称的教师所提供的虚假材料。
这些教师提供的虚假的高级职称参评材料主要集中在公开课造假,乡村支教造假以及班主任经历造假,这三个方面也是中小学教师参评高级职称评审的硬件条件。高级职称评审中的弄虚作假一直存在,但像该校这样实属罕见黑龙江职称弄虚作假通报!
当过教师的都知道,高级职称指标稀缺,很多学校几年都没有一个指标,这所学校由于弄虚作假一下子浪费12个指标,着实令人惋惜。说实话,看到这样的新闻一点也不意外,因为职称评审材料造假,这可能是公开的秘密黑龙江职称弄虚作假通报了,这12个老师被查只能是自认倒霉了。
这假不算假,有网友吐槽有些人自从进学校就没代过一节课,没站过一天讲台,却拿了一大推的优质课,优秀教师荣誉证书,年终考核年年优秀黑龙江职称弄虚作假通报;连句完整话都说不了,却有优秀论文和省市级课题结题证书,这些才是真正的造假!
教师的本职工作是教书育人,然而上面评职称偏要各种比赛获奖、论文获奖、考核优秀等等。老师们教学上踏实实干不行,要写论文搞比赛拿奖项才行。把一个差学生带进步不如培养一个好学生拿大奖,一般的学生和差学生把老师累死也见不到奖项,谁还管。
教师评职称不以教学工作为主,而是什么公开课、获奖证书、科研论文等这些虚头巴脑的东西设置障碍,岂不知,这些东西往往是一线教师没时间去做的,反倒是教辅人员多,真是舍本逐末,苦了一线教师。
教师职称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激发教师的积极性,然而现行职称制度却把教师引导到一条不能安心教学的路上,大家争先恐后地参加比赛、发表论文,目标就是比别人早点评上职称。
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
之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加强统计监督检查,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和及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经营者和公民,及其在省外、境外举办的企业事业组织均应履行统计义务,接受统计监督检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部门(以下简称统计部门)是统计执法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
企业事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当地统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本系统的统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统计部门和企业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员,由省统计部门颁发《统计检查证》。统计检查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统计检查证》。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经营者对统计检查员执行职务时应据实提供有关资料、介绍情况,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第五条 各级人民 *** 以及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应执行本条例,支持统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应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统计部门对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应定期进行复检。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应经过统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第八条 统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举报人应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对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应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不接受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统计检查、核对和询问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至40000元罚款,对作出决定的人员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第十条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严重失实的统计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作出决定的人员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第十一条 转移、隐匿、故意毁损统计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40000元罚款,对作出决定的人员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第十二条 拒报统计资料的,或者迟报统计资料经催报在限期内仍不报的,责令限期补报,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作出决定的人员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统计登记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第十五条 统计人员未经统计部门培训,无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进行统计调查的,责令停止调查活动,宣布其统计调查无效,没收其统计调查资料,并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十七条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性、误导性的评价和咨询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公布统计资料或者泄露属于他人秘密的统计资料的,责任属于单位的,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责任属个人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部门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部门的领导人对拒绝、 *** 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统计人员对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行为不予拒绝、 *** 的,由统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参与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的,由其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骗取的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职称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撤销晋升的职务、职称,并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做假有什么后果
职称弄虚作假被通报,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职称(Professional Title)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产生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与聘任岗位相分离的需要,即“评聘分离”,职称的概念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聘任的岗位称之为“专业技术职务”,简称职务;而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则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来标识,简称职称。
职称系列及级别
根据现行的制度,职称按不同的系列去划分种类,如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小学教师系列、卫生系列等。
职称的级别一般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级别。有部分系列初级可分设为助理级和员级。原来只有部份系列设有正高级,部份系列不设正高级。
2017年1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部分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未设置正高级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共涉及中小学教师、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11个系列。
评论已关闭!